婚后在房屋上加名字的行为本质上是配偶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礼物,以换取他或她独自拥有的财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对房屋的共同份额没有约定的,由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是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应为共同所有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共同享有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得登记。 因此,如果附加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则不享有不动产权。
是否登记不动产权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以及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离婚房产分割
本案中,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拥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或者与另一方共同共有的,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责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让前撤销赠与。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救灾扶贫、扶残救助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或者精神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撤销,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登记是物权变更的有效条件,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 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登记或者“附加名称”变更登记尚未完成的,视为对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让。 未经公证,赠与人可以随意行使撤销权。
此时的不动产分割,夫妻一方享有的财产份额不能因撤销夫妻一方名义的加位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使另一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离婚不动产分割
(一)就不动产股份的处置达成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一男一女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分居或共同拥有,或部分单独归部分所有。 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夫妻对外欠债的对方知晓的,应当清偿夫妻的个人财产。因此,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该协议是夫妻双方关于婚姻财产的协议,将按照约定的离婚份额进行处理。
(2)不动产份额的处理方式未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办理,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协议中规定的增加配偶一方姓名的效力
因此,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节省司法资源、保护个人隐私、程序简洁、体现当事人自主权等优点。 为了享受双方协议离婚的好处,双方往往会以协议的形式在离婚可能产生的个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 换言之,当事人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以处置自己的利益,就是为了达到双方同意离婚的目的。 因此,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离婚目的,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债权债务处置等多种因素后签订的协议。 在签署协议时,任何条件的变更都可能导致无法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条款和整个协议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双方协议离婚的结果和离婚协议的条款是相互前提的,不可分割的。
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有欺诈、胁迫等法律可撤销情节的,夫妻一方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司法实践不能予以支持。
最后,笔者认为,婚内加名的行为往往是增加婚姻关系的方式之一,也是让婚姻当事人对婚姻关系更加谨慎的方式之一,但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做出相应的行为时, 他应该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使自己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最终可能是“竹筐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