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百姓拿工资,就不要让他在风雪中冻死。 为老百姓治水的,决不能让他们沉溺于湖海。 伤心和叹息,如果善终不善,恶还能更恶吗?
个人的恶还是小恶,群体的恶真的是无比邪恶!
土地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的农村妇女属于后者,她们是村集体,她们以“村民自治”和“村规约”为借口,公然利用“父权制”的遗留问题,违反国家法律。
1、宅基地土地分配分为男女两级
来自浙江东阳的妇女任雪萍申请了8年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但失败了,最后只能住在农村租来的房子里。
任雪萍,1982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市香塘村,是家里的长女,下面还有一个弟弟。 但她的情况有点特殊。
30岁那年,为了照顾年老多病的父母,他从甘肃找了一个男人做女婿,和父母、弟弟一起住在乡下的一栋老房子里。 后来,弟弟结婚成家,“逼”他们另找地方。
这时,她想到了向自己出生长大的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在另一个地方盖房子。 村委会拒绝分配宅基地,理由是传统的婚姻模式是男娶女,女生婚后应“与丈夫同住”或“进入婆家”。
当时,她各级拒绝批准宅基地的依据是:《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22岁以上的男性可以建立宅基地家庭,但条件相同的女性如果想建立宅基地并共享宅基地,则需要在家庭中没有兄弟。因此,有一个弟弟的任学平“没有资格”。
在她多次上访的情况下,后来的东阳市**修改了明显的“男女不平等”的39条规定,修改为:户口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自治”原则制定相应的措施。
村委会一直以“不符合传统”为由拒绝。 到现在为止,任雪萍依旧没有宅基地,靠在村里租房为生。
她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为其他有类似遭遇的女性而奋斗,她跑了8年,还是一无所获。 一个“民间公约”可以反对法律,没有人可以控制它,你跟我谈法治,这是个坏笑话。
所以对于多孩子的农村家庭来说,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在一些地方,对“男女平等”有真正的尊重,符合宅基地分配的法律法规
例:
1.2个以上儿子都是儿子,1个儿子与父母同住一户,其他儿子可以申请单户建房。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是女儿,在外面结婚,她们将并入男方的家,男方的农村将同时申请建房。
3.女儿招收女婿的,视为男娶儿媳。
4.离婚后,如果女方回到原来的村子,只要是男方一方,没有享受过宅基地的面积,她仍然可以申请在村里盖房子。
2.如果妇女与外国人结婚,则应取消承包和管理土地的权利
我在内蒙古见过一个案例,有点夸张,但确实存在:一个农村姑娘早上结婚了,下午村委会通知她收回15英亩的合同土地。 这真是“一个敬礼,一个抽水的山脊”!
特别是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外国已婚妇女即使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土地,也不能分配征地款。 征地资金在分配时,是以村集体投票的形式分配的,而不是按照实际标准分配的,充其量只是以补贴的形式分配一小部分金额。
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照“增加人不增加土地,减少人不减少土地”的原则实施的。只有在最后一轮分配中,你才有土地要分配,土地不会随着婚姻、进步或死亡而收回。土地分配不能“男女分”,只在村里分配户籍。
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征地款项也应按照实际土地面积和标准进行分配。
例:
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到1997年,承包期限为15年。 在某县,土地分配时间是1984年5月,这个时间之前出生的男女都可以分配承包地,后期不能用结婚收回。
三、一点点思考
我有两个女儿,她们出生时户口是城镇户口,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她们实在不能享受宅基地审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然而,仍然有很多女童随父母在农村出生和长大,但在一些地方,她们仍然被封建“父权制”的思想所禁锢,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土地权益。
清朝已经死了一百多年了! 坚决支持多年来为自身合法权益而奋斗的农村妇女。 我们的领主们,我希望治理一个政党的政府,寻求一个地方人民的利益。 废除了暗示“男女优劣”毒药的地方法规,并应制定新的法规和法律。
没有一朵花,从一开始就是一朵花,没有一朵花,最后还是一朵花!
向为推动社会进步而不懈追求的个人、法律援助人员和律师事务所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