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日,蓝田法院特急法院邵春碧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全职妈妈”要求经济补偿家务的离婚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强(化名男)和李梅(化名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今年1月,李梅以关系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 同时,李梅认为她婚后全职在家,承担了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洗衣做饭等大部分家庭义务,王强除了上班外,对家庭事务几乎没有什么关心和参与,于是她要求王强给予经济补偿。
由法院审理
王强和李梅婚后经常因为琐碎的家庭事务发生冲突,双方都表示夫妻关系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但对于王强是否应该给李梅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却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如果配偶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他或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 另一方应给予赔偿。 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也有类似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李梅没有选择婚后工作,而是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比如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洗衣做饭,她为家庭所做的工作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 最终,蓝田法院在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收入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强同意向李梅支付4万元经济赔偿金。
法官怎么说
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情况,导致投入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大幅减少,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务劳动中。 当夫妻离婚,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时,为另一方提供更多无形支持的配偶将面临因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困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家务劳动虽然是无偿的,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所创造的价值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报酬”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家务劳动对婚姻家庭的贡献。 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不仅照顾“全职妈妈”,也照顾“全职爸爸”,只要他们多为家庭工作,就应该得到应有的救济。
本案通过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来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的立法宗旨, 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夫妻互敬,树立新时代良好的家庭风风,对弘扬和谐、平等、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醒,家庭成员需要坦诚相待,充分认识到家庭各方的不同贡献,共同保护一个幸福的家庭。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配偶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 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照顾家庭生活。
如果女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丈夫工作等原因而承担较多的义务,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 赔偿办法由双方约定; 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蓝田苑
作者:朱俊克
编辑:刘一晓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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