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我,带你了解这个系统。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政府两院”相互独立,各自依法履行职能,彼此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
“一政府”是指人民,“两个法院”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委员会,是指监察委员会,是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全国监督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定》,标志着全国监察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一政府,两院”变成了“一府两院”。第一委员会”。
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司法改革的重点:就是改变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管理权限,将原有的地方管理全部归省级管理,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推进“两院”,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束缚,提升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各自职权, 独立办案,公正司法。
2014年部门改革后,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办案经费和人员工资均由省财政管理,资金有一定的保障,但“人力财力资源”的管理并不完全由省财政管理
一是在“人”方面,干部管理权限。
部门改革后,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市级干部改为省级干部; 在干部党管原则下,县委、县委组织部仍负有协调“两院”干部管理的责任,主要表现在:
1)在行政职位方面,省委审议法检“两首”人选后,仍需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
2)在党内职位上,县法检“两院”其他成员仍由县任免,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官、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均需报县人大常委会确认。
3)除“两局长”的县法检外,干部管理权限虽有所完善。其他班子成员为市级管理干部,但其任用仍需由县委提名向市委推荐。
总体来看,虽然地方政府在“两个检察院”干部人员的管理中有所下放,但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
二是在“财务”方面,即法院、检察院的办公费和办案费。
改革后,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办事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保障程度较大,但毕竟省财政资源有限,只能保证办事费和办案经费,“两院”内部人员的年终业绩和考核奖金仍由地方财政承担, 而且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不大,但如果“两院”不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绩效和奖金可以按时给你,也可以不给你,因此,“两检院”的正常运作,离不开地方财政的保障。
地方**的地方,特别是在“人财”方面,地方检法“两院”不能硬嘴,地方**需要“两院”参与其中心工作,“两院”也要积极配合,虽然不是部门的责任也要参加,财政局之所以是地方各级强部, 究其原因,它拥有财政权力,虽然部门改革后,地方“两院”的权力向“民财”的权力下降了,但地方**在某种程度上仍作为“两院”的“两院”的法检财政局,这是两院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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