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为开发公司,乙方为建设单位,甲方为一般税金计算方法,现有项目为甲方物资供应项目。 9%还是3%的税率? 有依据吗?
[专家的回答]。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七)款第一项规定,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一般纳税人以结算承包商形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承包人形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购买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仅购买辅助材料,收取人工成本、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施工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承包方的建筑服务包括“纯劳务”劳务和“辅料+劳务”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方可以选择开具9%的施工发票进行一般税费计算,也可以选择开具3%的施工发票进行简易税费计算。 至于乙方选择单纯的算税还是一般的算税,主要由甲乙双方约定,并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确认,合同确定经济业务,只要甲方同意乙方的简单算税, 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与甲方是否一般征税无关。
2.企业开办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是不是应该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按劳动报酬申报? [专家的回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是指建筑总承包人(以下简称总承包人)在银行金融中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总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施工单位直接承包的工程专业承包人。 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建设项目在银行开立,并“专门”用于支付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 是建设方根据工程进度款(一般为20%),将农民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个人银行卡上,相当于工程付款的一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缴纳,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你说的企业是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是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方,农民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人,那么总承包人应根据“工资薪金”的所得为总承包人代扣代付个人所得税。移徙工人;如果贵单位是总承包工程的专业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则总承包商仅受专业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委托支付农民工工资,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是专业分包商或劳务分包商,因此分包商是农民工工资的扣缴义务人, 不是总承包商。如果农民工只在单位工作几天或一年内,企业不按专兼职员工对待,企业不按“工资薪金”核算,企业不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视为企业在税务稽查期间未按“劳动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年末财务报表收入大于税费发票金额,税费会有所不同,那么年末结算时开具的发票如何申报呢? [专家的回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按完工百分比确认,而不是按工程款项到收时间确认。 由于施工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义务的时间确认不同步,导致纳税申报表上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税务机关会告知这种不一致:存在税务预警风险,企业在税务稽查时会在施工合同中提供“项目缴费节点”的条款, 以及项目经理或债务人与业主(用人单位)或主管签署的项目计量确认书,项目进度付款报表、项目最终决算报告等证据链可以解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末期结算时无需调整。企业未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税〔2008〕875号的规定,按照完成百分比确认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末期结算时,按照《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进行调整安定。
4.建筑公司选择什么样的劳务公司才能更节税? [专家的回答]。如果建筑业企业是一般应税项目,为了减轻税负,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选择的劳务公司更适合一般税计算而不是单纯的税计算,劳务公司会开具9%的建筑服务专用发票供建筑公司抵扣; 如果劳务公司是单纯的税费计算,则需要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建筑公司抵扣,而不是普通发票。
5.建筑公司,工程资金被施工队或分包商拿走了,现在施工方要求施工公司办理手续办理备案,建设公司怎么可能不交税就进账呢? [专家的回答]。施工队或分包商为关联方,施工公司为关联方的,施工公司应向施工方开具发票进行核算,施工方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满足“三费率一致”。 如果施工公司将项目分包给施工队或分包商,还应由施工公司向施工方开具发票进行核算,施工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满足“三费率一致性”。 现在施工方要求施工公司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并要求施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入账,存在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6.如果招标文件中写明项目可以一般征税或简单征税,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如果条款没有说明是按一般征税还是按简易征税,以后会不会按简单征税? [专家的回答]。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招标明确为工程的简易税计算,应按简易税计算开具发票,建筑业应按照工程进行财务核算,如果合同不明确,则进行一般简易的税费计算, 这其实是一份含糊不清的合同,在项目结算的实践中,甲乙双方可能会发生纠纷,甲方可能会为自己谋取利益。
7.打卡打卡的农民工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工资作为成本,而这群人在企业不缴纳社保,可以吗? 我还需要人工费发票吗? [专家的回答]。企业有多种用工形式,包括专职用工和兼职用工,也可能有劳务派遣甚至劳务分包和用工平台用工等,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保,但专职员工已签订固定用工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社保,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必须缴纳弹性就业或城镇居民社保或新农村保险,否则会带来劳动争议,这在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中明确。企业可以在工资中临时招聘职工,但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记入“工资表”或“工时报酬表”,当然这些人也可以记入税务机关。魏总提醒,临时工、季节性工人、长期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工资必须真实合理,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8.农民工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工会资金吗? [专家的回答]。工会资金按所有雇员月工资总额的2%征税。 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计算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收入者的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见问题 2)。
9.我们是建筑企业,中标的是总公司,项目在外地,所以在现场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总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那么成本发票也应该开给总公司吗? 如何以这种方式处理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 [专家的回答]。总公司是中标人,总公司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分公司不是法人组织单位,分公司不能参加投标,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不能与施工方签订总合同,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而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仅指增值税的独立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设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为发包人提供施工服务, 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货款的,第三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企业不缴纳增值税。用人单位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文件的规定,总公司开具发票给企业是错误的,属于代为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应该是谁工作谁开具发票,钱付给谁,所以在三方协议的条件下,分公司开具发票, 项目款项由业主(施工方)汇入分公司,按项目对楼进行核算,成本发票应由分公司核算,而不是成本发票到总公司,总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10.当劳务公司给每个班组发钱,把公司的账号提出来转给班组长,班组长制定相应的工资表,老师有什么好办法? [专家的回答]。组长负责处理各个工商户,并向劳务公司开具发票进行核算。 班组长根据施工服务作业收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经营协议,向税务局报劳务,劳务公司委托班组长代劳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制作相应的工资表, 所有员工按照《工资薪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如果建筑公司将其部分业务分包给另一家建筑公司,另一家建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9个税率的项目付款发票? [专家的回答]。根据《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即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承包总量的50%,否则分包违法。 总承包商可以按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只要是合法的分包,可以开具承包商和材料9%的施工服务发票,否则存在法律风险。 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方可以向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开具9%或3%的增值税发票。
12.2月底,我司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认购函,随后又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协议》,该协议是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三方协议,明确了“甲方与乙方约定终止合同,乙方指定的丙方按协议购买商品房, 与甲方签订了新的销售合同“,甲方于5月通过第三方代理向我公司支付了该项目款项,这种会计处理应该如何处理?[专家的回答]。这可能是对房屋抵销项目资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甲方作为商品房的销售,即出售不动产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乙方为建设者应向甲方开具施工发票进行核算,实际买受人为丙方, 甲方向丙方开具发票而不能向乙方开具发票,否则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向丙方开具发票,乙方将缴纳更多的税款(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甲方、乙方、丙方应签订债权债务转让抵销协议。甲方与买方应在《委托付款函》上签字。
13.老板自己的门面房当办公室用,不交房租,可是产生的水电费呢? 房租是房东不会计就付给房东的,但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都是由公众账支付的,已经核算了,这样可以吗,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我在网上看到的信息说引入了新条款,租房不再纳税,是真的吗? [专家的回答]。老板自己的门面当办公室,老板要去税务机关***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年租金不超过120万元),免征增值税。 如果租金被免除,由于没有租金收入,承租人应从房屋原价中扣除一定比例(30%)12%缴纳房产税; 还有一种风险是,在税务稽查期间,公司会根据“利息、分红、奖金”对业主购房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水电费的产生,现在因为票据是发给老板本人的,如果有租赁合同,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分批记账; 如果房东是个体户(房东是老板),则应作为转售电,由个体工商户向公司开具发票进行核算。 如果没有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则不收取租金,发票将亲自开给老板,账单无法在公司入账。 租金是业主的私人账户支付给房东的,不会计,但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都是由公众账户支付的,已经核算过了,所以不可能,只有发票开到公司名下,业务才真正发生,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结算? [专家的回答]。在实践中,大部分农民工工资每月超过5000元,年终奖金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与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 当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缴纳,请参加金穗源于5月18日至19日在太原举办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公司财税法风险管控策略”高级别研讨会。
15.我公司签订了5亿元的施工合同,主要为机场跑道工程,混凝土占比很大,1购买混凝土提供 3 分、2 分的特价票我公司向混凝土公司提供水泥,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水泥13点专用票进项税,混凝土公司提供加工费9点专用票进项税,3我公司在现场搭建了混凝土搅拌站,问老师施工单位哪个方案合适? [专家的回答]。公司签订了5亿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做机场跑道工程,由于混凝土占比比较大,混凝土公司实行简易征税,按3%的发票给施工总承包人,施工企业获得较低的进项税额,从而支付更多的销售费用, 税负高,企业考虑采用委托加工,即公司购买水泥,按13%的扣除,施工企业委托混凝土公司加工,混凝土公司会开具3%加工费的具体发票,这是错误的。混凝土简称“混凝土”是以水泥为主要材料,与砂石通过人工或机械搅拌而成的商品,施工企业采购水泥,主要材料不在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不能按3%的简易税费计算计费。 如果建筑公司想省税,只能在现场建造混凝土搅拌站。
16.建筑工地准备开食堂了,我们会新设个体户给公司开具发票? 还是自己运行合适? [专家的回答]。视公司自身情况,最好外包食堂,可以重新设置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
17.施工方要求我们设立一个专门的工资账户进行支付,而我们要找的承包商,如何申报工人的工资,如何支付工会资金和残疾人押金,如何获得承包商赚取的部分利润的发票? 公司经理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专家的回答]。承包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会基金、伤残保险金。 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由公司按施工成本记录。 承包商赚取的利润按照股权结构经营。 公司经理必须缴纳社会保障金。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有时,会计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说收到普通发票是假的,并且涉嫌收到虚假发票。 然而,交易是真实的,会计师并不知道对方开了一个虚假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您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 根据情况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