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股权结构模式下公司的法律和税务考虑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3-08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一伟,诉讼律师|注意:是的【税法写作】新闻

实践中,公司股权结构有多种类型,包括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通过合伙或集团公司间接持股、混合持股模式和多层嵌套模式。 当然,在各种股权结构模式的背后,有公司股东的法律、税务、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考虑。 为了方便读者掌握各种股权结构模型下的法律和税务问题,我们特制了一篇专题文章来分享这篇文章。

[律师观点]。

1、常规持股模式:自然人直接持股。

这种持股模式比较普遍,简单粗暴,个人出资设立公司,个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如图所示

从法律上看,在这种持股模式下,自然人股东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享有投票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优先转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以及要求分配与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由于每个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如果大股东想要控制公司,就必须保证其持股比例超过51%,如果要实现绝对控制,就必须保证其持股比例超过67%。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必须完成上述持股比例的认购和出资,该比例对大股东来说相对较高,同时控股股东还应保证其享有的摊薄股权在公司后续增资扩股过程中仍具有控股地位。 否则,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两个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况,并且由于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经营将陷入僵局。 除表决权外,自然人直接持有的股东也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程序产生一定影响。

当然,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经营管理的控制权,避免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自然人股东也可以通过一致行动、公司章程控制、设立AB股等措施实现对公司经营的控制。 然而,这些方法在应用上有一定的缺点或局限性。 例如,一致行动人要求相关股东签署协议,该协议有时间限制,对股东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对公司章程的控制主要表现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不享有与其出资额成比例的表决权,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章程不能自由约定这一点, 股份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当然,设立AB股可以实现有限责任公司同一股不同权利的效果,但目前我国在科创板上市公司层面仅引用AB股制度,AB股的表决权差异也被限制在上限的10倍。

从税法上看,自然人股东是股份相关税的直接纳税人。 目标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时,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分红和红利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目标公司是一级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可以享受股息和股息的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 持股期限为一个月且不足一年的,减半;如果持股已持有一年,则豁免)。目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股本转为自然人股东时,无论目标公司是否使用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资本溢价来增加股本,自然人股东均需就“股息和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 如果目标公司是股本溢价转换为股本的资本公积部分,则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计入资本的会计项目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普通股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三是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征增值税。

实践中,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各地政府为抢夺税源,在各自财政收入范围内制定了退税政策。 因此,在目标公司上市时,很多自然人股东在税收萧条的**机构所在地开立个人股东基金账户,在转出限制性股票套现时,可以实现很大的节税效果。 但是,我们认为,地方税收洼地的“先征后退”政策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税法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退税政策面临较大不确定性,自然人股东需要提高警惕。 相关观点可在上一篇文章《重! **清理纳税申报表,“招商引资”一定要警惕。

2、超杠杆持股模式:有限合伙持股。

自从互联网和员工股权激励兴起以来,这种持股模式出现的频率较高,通常是为了方便控股股东实现持股目的。 如图所示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这种持股模式下,自然人通过享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间接享有目标公司的权益。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享有目标公司的表决权和产权,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行使权利。 简言之,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表决权由执行合伙人代表管理合伙人行使。 这是有限合伙企业经常被用作持股平台的主要原因。 从理论上讲,即使普通合伙人只出资1%,也可以完全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享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如果自然人想要实现绝对控制权,有限合伙是一种极好的持股模式,资金杠杆率对投票权的杠杆率可以达到100倍。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也不是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 虽然有限合伙企业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公司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

对于目标公司的股息、股本转换或股权对外转让,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简化处理,投资者为自然人)应纳税主体(增值税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从目标公司获得分红的,渗透到投资者身上,分红收入分别视为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和分红,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获得的第一家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息,不享受股息、股息个人所得税的差别化税收政策,这与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同。

对于目标公司增资,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股东,无论将何种会计项目转换为增资,投资人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分红、分红个人所得税的差别税收政策。 投资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区分增资的会计项目**,资本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会计项目转入资本外,投资者还需要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分析,我们将在其他文章中更详细地解释。 )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一般不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如果被渗透的投资者是自然人,则有自然人作为纳税人,并按照“生产经营收入”(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被渗透的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5%)。 但是,对于合伙型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核算单笔投资**或单个投资项目,也可以选择对企业整体收益进行核算。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独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对投资股权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选择整体账户,您将按“5%-35%”的税率征税。 此外,在流转税层面,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产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转让其他公司的股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实践中,为了避税,许多投资者更愿意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模式,在有批准征收政策或退税政策的地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能够享受核定的征税,以10%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例,个人所得税税率将大幅降低至“0”。5%-3.5%“,如果叠加地方退税政策,税负率更低。 但上述避税方式严重侵蚀了国家税源,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发文,明确要求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股权、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不得审批征收。 同时,2022年6月13日还印发了20号文,提到“逐步清理与市场和税收不当干预挂钩的补贴或退税政策”。

3、多业务板块孵化模式:控股公司股份。

这种股权模式在混合经营或集团公司中很常见,控股公司只是为了控股而设立的,实际业务由各模块的子公司经营。 如图所示

从法律角度看,自然人享有控股公司股东的权利,控股公司作为虚构的法人享有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自然人不享有目标公司的任何权益。 自然人可以通过控股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对投票权有一定的杠杆作用。 同时,控股公司通过设立不同的子公司来经营不同的业务,各业务模块相互独立,单独孵化运营,业务风险单独隔离,业务绩效单独考核激励。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控股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具有税务主体的资格,需要在公司层面申报缴纳股权相关税费。 渗透后,自然人股东从控股公司取得相关收益的,还需要在个人层面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对于控股公司的持股模式,存在着我们经常听到的“双重征税”情况,如果自然人股东最终将股份转为套现,将面临更高的税负。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息和股息以及控股公司在持有期间获得的各类转换股本是免税或免税的。 简而言之,控股公司从目标公司获得的股息无需纳税。 控股公司分红免税的优势在实践中非常微妙,下面我们就以混合持股模式简单分享这一点。

四、多利益需求模式:混合持股模式。

实践中,除了简单的自然人持股模式外,比较常见和复杂的类型是混合持股模式(即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持股模式的组合甚至嵌套使用),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照顾不同股东群体的利益、节税效果、 风险隔离和公司的业务战略目标。如图所示

混合股权的创始股东为目标公司设计了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从法律角度来看,创始股东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中间结构和嵌套结构间接持有股份,可以达到法律风险隔离效果,同时可以发挥股权持有的杠杆效应。 杠杆的作用在前面已经提到过很多次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在风险隔离方面,通过设置***A作为有限合伙企业A和B的普通合伙人,可以避免创始股东作为自然人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创始股东也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有限合伙人,方便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套现,将不同利益或群体的投资者放在不同的有限合伙平台上,更方便管理和提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纠纷。 创始股东还可以通过设立控股公司B,然后与战略投资者嵌套成立控股公司C,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兼顾战略投资者与创始股东之间的战略协同作用,在风险隔离方面发挥极好的作用, 与创始股东一起进退。

从税收角度来看,创始股东、家族成员、高管等员工各自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目标公司支付分红时,按分红收入征税(与上述一致)。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各利益集团可实现股权退出收益,并按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不同利益集团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节奏、有计划地安排提现,从而优化税负比例,同时又能照顾到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 而对于金融投资者来说,由于他们的投资目的主要是套现,比如天使投资人等,所以结构安排直接持有股票,这也方便他们自由安排提现和套现的时间。 对于战略投资者来说,往往能与创始股东产生同频共振,因此创始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公司持股,让目标公司在向控股公司分配股息时,可以享受优惠免税政策,只要最终不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 控股公司可以利用留存的免税股利收入进行再投资,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

当然,在实践中,股权结构是千变万化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我们无法穷尽所有可能的股权结构,但本文列出的股权结构可以涵盖公司的大部分情况,我们也尽量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给读者一个简短的分享, 希望能帮助公司的长期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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