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除了**债券除了投资行为,很多人还会与市场上的一些公司达成协议并签字《投资返利合同》。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与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公平”。返利比例、返利时间、返利条件等。
然而,投资是有风险的,一些被投资公司可能负责:资金链断裂,公司濒临破产等问题,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返还给投资者。
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将继续拖欠债务,直到公司将在合同期满后取消“特许权使用费”。这样投资者就无处可去要求他们应得的债务回扣。
好吧,有些用户肯定想问::当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到期时,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我们可以在法庭上起诉这些公司并取回我们的钱吗? ”
别担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绝对!
方法如下我们的律师根据实例进行案例介绍、案例分析和结案思路相信看完之后,你会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1日,石某与闫某投资的A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合同约定,石公司后续从A公司购买的款项达到一定数额后,A公司将按比例返还**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签订后,施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向A公司支付了合同金和年度管理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施某认为A公司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于2021年4月28日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注销公司注册。 为此,施某委托我司维护其权益。 经调查收集证据,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我司律师多次与委托人沟通,确定了办理案件的思路,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严某告上法庭。
二、被告人抗辩要点:
1、合同已届满,未续签,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不存在的需要终止合同。
2、溢价是原告获得出售权的对价,无需返还。
3、合同约定年度管理费归A公司所有,公司已履行对原告的管理义务,无需返还年度管理费。
4、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违约,但证明A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
5、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履行合同期间采购量不够,**特许权使用费未全额返还”,不构成A公司违约。
6、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原告的所有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3. 法院意见: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将按照石氏后续购买金额的比例返还**特许权使用费,并将整件产品分配给石氏。 由于A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被取消,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应在扣除退还的特许权使用费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原告。
2、被告闫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在清算未完成时申请注销公司,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
四、律师办案思路:
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该原则对合同相对方保持合理的信任。 就像上述案例一样,本案所涉合同虽然规定了有效期,但结合累计购买、**特许权使用费返还等具体合同条款,有效期应表明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交易对手保持信任, 并期望他们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在有限的期限内主张债权。
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涉案合同有效期届满并不代表权利义务的终结,违约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继续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石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成功获得了A公司未付的剩余“版税”,并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小贴士:
“理财存在风险,投资需要谨慎”。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后,我们: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时保留合同细节、银行对账单和返还“特许权使用费”的回扣日期。和其他证据。
如果被投资公司是长期的债务违约甚至公司注销也有可能损害我们有权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诉诸法律,监督对方负责人完成债权人在合同中应当负责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