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惑,看看林总为你解读,相信你会收获颇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其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合同期限为30年。 草原的合同期为30至50年。 林地合同期限为30至70年; 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特种林用地合同期限。 ”
但是,上述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农村土地,是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范。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期不得超过20年。 如果超过20年,则超出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自续约之日起二十年。
因此,《土地租赁协议》不得超过20年; 如果超过20年,则超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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