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印刷系统已经取代了笔,成为绝大多数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记录文字、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 民法典也顺应时代潮流将印刷遗嘱确定为遗嘱的合法形式那么我们如何制作一份打印的遗嘱呢?
打印遗嘱确定要求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了《民法典》第1136条在中国,印制遗嘱已成为一种法定遗嘱形式,填补了关于印刷遗嘱有效性的立法空白。 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遗嘱的印刷既不是自写遗嘱的“特殊形式”,也不是书写人的遗嘱。 一千一百三十六很清楚,就是“应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虽然打印遗嘱的主要内容是用电脑打字书写,但不能只是电子文件它仍然需要打印为实体。 通过第1136条的表述,我们也可以明确,打印的遗嘱是在使用电子设备书写文件后,由打印机或其他设备书写的书面文件,与谁打印的不是重点。 见证的过程
在立遗嘱过程中,书写、打印、签名三项行为可能不能同时完成,因此,无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场合是否包括打印遗嘱形成的整个过程,现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本案(2014)《亚民中字392号》可作为参考。其中,法院认为:遗嘱有效的先决条件是必须由至少两名证人见证和签署虽然上诉人白某佳向法院提交的遗嘱上有赵玉祥和张兵的签名,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第一,赵玉祥的签名是在赵某某去世后应白某佳的要求重新签名的。 其次,赵玉祥为赵某某印立遗嘱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替他做见证人,而是以“三爷印刷服务部”打字抄写员的身份为赵某某印制遗嘱,而赵玉祥并未承认他是书记员遗嘱的见证人,事实上, 书记员的见证人只有张兵,书记员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在实践中,对证人的证言要更加严格,最好全程见证,并进行录音和录像,以保留证据。
亲笔签名打印遗嘱需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 在我实际处理的案例中,许多企业主更喜欢在他们的商业习惯中使用印章或指纹。 但是,它不符合法定形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正如在(2014)二中民载中字第06256号案中,法院认定马遗嘱的有效性。 马的代言人遗嘱中没有他的签名,不符合代书人遗嘱的法律形式要求,因此本院无法确认代书人遗嘱的有效性。 再审时,上诉人主张马因病不能拿笔写字,不能代为在遗嘱上签字。 关于上诉人的诉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表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形式要求是代表被继承人立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从原立法意图来看, 被继承人代为签署遗嘱的行为,可以反映出被继承人同意被继承人遗嘱的表达,没有签名,只有指纹,不能反映被继承人同意书记员遗嘱的表达,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打破《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求的规定。这种决定可以类推给印刷遗嘱。 手写的年、月、日只有形式完整、意思明确、立遗嘱人真实签名的印刷遗嘱才能产生遗嘱效力。 遗嘱上只有立遗嘱人本人签名,没有年、月、日当面记录的,即为无效或原则上无效。 年、月、日的手写记录,不仅可以标明遗嘱签署的确切时间,还可以判断立遗嘱人是否具有检验能力。 例如,在(2019)京02民中214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遗嘱应当具备法定形式要求,遗嘱缺乏形式要求的情况不应适用推定原则。 魏某2留下了遗书,但遗书上没有注明年月和日期,因此不应被认定为遗嘱。 鉴于魏某二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日期虽然在很多人眼中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它也是印制遗嘱不可或缺的形式元素。 不要因为轻微的形式缺陷而使协议无效。 印制遗嘱是司法便利和时代发展的产物! 只有了解其制定和审查的要点,才能更好地控制这种形式的遗嘱,使遗产的分配符合制定者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