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丽红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近年来,虐待动物问题屡屡成为新闻热点,但法律界在推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却进展甚微。 在涉及猫狗的热点事件的讨论中,如宠物狗受伤事件、昆明动物园事件等,关于动物权利与人权对立的观点不少,这也将此类问题的讨论推向了法学理论的高度。
要厘清法律理论中动物权利与人权的关系,首先需要区分三个理论层次。 首先,动物权利理论。 该理论是动物保护的最高层次,主张将动物从法律主体的地位中保护出来,并认为动物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 在世界各国,主流是有限的动物权利,即将某些动物作为生物来保护的权利,例如不允许虐待,或者当伴侣动物受到伤害时,主人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一些民事权利,例如动物在离婚时应被视为监护对象。 第二,动物福利。 这种理论是动物保护的次要秩序,基于现代文明的规范,善待生命,无法摆脱对动物的利用,并赋予人类善待动物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第三,反虐待动物理论。 这是动物保护的基本层次,属于动物福利的降级保护,其实是底线承认“动物也有感知疼痛的能力”,是基于人类同理心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禁止。
人权与动物保护对立最典型的表现是:“人权得不到保障,我们怎么能谈动物福利? “保护人权和动物福利是以对抗立场为前提的。 然而,在实践中,保护人权与动物福利并不冲突,因为动物福利保护的核心是减少动物的“不必要的痛苦”,而不是给予它们“额外的享受”,改善动物福利可以间接保护人权。 例如,通过提高农场的动物福利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人畜共患疾病,降低公共卫生风险,提高人类摄入的动物产品的质量。
人权和动物保护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是基于对动物的感知、对生命的尊重和公共道德对法律的回应。 纵观动物权利、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三个层面,可以发现,反虐待动物不涉及动物权利,与人权没有现实关系。 即使强行挂钩,基于法律实际运作的动物保护发展也不会减损人权。 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共同饲养动物,离婚后没有监护权的配偶有权要求接触该动物。 承认这种探视权并不减损双方的权利,反而可以给探访方提供更多的精神慰藉。
在现实生活中,被治疗的动物主要是伴侣动物,世界各国对动物权利的认可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伴侣动物展开的。 伴侣动物给人类带来特殊的好处,比如精神上的安慰,即使它们被当作“民法对象”对待,保护它们免受虐待也不会对任何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公共卫生和其他公共卫生原因,还应通过集中管理和人工防疫来防止残忍虐待,或对已经入侵的动物进行人道扑杀。 如果坚持把“反虐待动物”等同于“动物权利高于人权”,那么保护人权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允许虐待动物,这显然完全违背了社会文明和法律发展。 此外,保护农场动物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 对工作动物的保护,包括表演动物和实验动物,也与工作效率、情感能力甚至国家形象密切相关。 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据统计,在全球已颁布《民法典》的91个国家和地区中,有26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动物民法地位的重新确立。 可以预见,这也将成为未来立法发展的趋势。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论是佛教的“众生平等”观念,儒家的“德兽”观念,还是道家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都体现了人与动物并非一成对立。传统哲学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物与自合”、“人与物和谐”等观念,形成了中国关爱动物的基本文化遗产,也塑造了中国中世纪动物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针对动物立法保护的“唐法讨论”,还有一项禁止动物屠宰的规定,即每年禁止牛、马、羊等牲畜屠宰100天左右。 历代皇帝都有许多“禁诏”,用于猎杀野生动物以进贡。 没有必要将反虐待动物作为西方思想的“外国产品”来谈论。
需要指出的是,野生动物的法律监管已经完全系统化,填补了前期的一些空白,特别是野生动物禁制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一大进步。 不幸的是,野生动物展示尚未被取缔。 未来,中国应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禁止故意使用残忍手段或方法给动物带来饥饿、口渴、酷刑、疾病等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禁止以残忍手段或方法杀害动物。 充分保护伴侣动物、农场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等免受虐待。 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和发展阶段最好的动物保护立法模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虐待”的定义,向公众指出,反虐待行为只对恶意和残忍的“不必要”有害行为进行监管,从而与良好的法律建立共识。
本文原载于2024年2月28日《上海法制报》B3版,朱飞担任执行主编,徐辉担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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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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