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妇女日报 凤望 记者 欧阳婷
连日来,湖南省多地迎来了2024年新学期,上学路上的安全成为家长和老师们不断提及的话题,尤其是对于那些独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学的孩子来说。
难怪大家都这么谨慎。 近日,郴州市宜章县一案14岁男童下车后车祸身亡,因问责问题引发热议。
数据**,无关紧要。
这个案子涉及未成年人,所以我们在审判中格外谨慎。 2月27日,回顾自己处理的案件,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邓**印象非常深刻,“案件结束后,我们还多次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普及宣传。
这起案件还始于2022年4月的一起交通事故。 那天是星期五,下午放学后,在城里读书的14岁男孩肖轩(化名)按照往常的习惯和同学们一起坐上了回家的公交车。 当公共汽车离开城市时,它会根据乘客的需要随叫随到地停下来。
很快,大巴就到了萧璇的目的地。 在萧轩表达了下车的要求后,公交车司机将车停在了道路的拐弯处,不等车停下来就打开了前门,催促萧轩赶紧下车。
萧轩下车后,迅速从车头过马路,却被一辆朝同一方向驶来的汽车撞倒,抢救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不久,交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据交警部门介绍,肖轩过马路,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因此肖轩与车主承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的斡旋下,晓轩的父母与车主达成和解,车主赔偿了小轩的父母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68万余元。
随着时间的流逝,小轩的父母渐渐将悲痛藏在心里,他们开始回顾事故发生当天发生的所有细节,在多次询问事故目击者后,他们认为公交车也应该被追究责任。 但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下车后,经营合同已经结束,他们不需要对小轩在车祸中死亡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一年多后,肖轩的父母向宜丈县人民法院起诉公交公司,认为公交公司在履行客运合同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肖轩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肖轩自己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为了还原当时的现场,法院不仅收集了当天的监控数据,还向公交公司索要了行车记录仪和车内的监控。 邓**说,庭审前,法院已经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双方坚持各自的言辞,分歧很大,“保险公司也认为公交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邓和他的同事们不仅通过监控了解了当天的情况**,还发现了一些在监控**的镜头下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邓**说,**清楚地表明,肖轩乘坐的公交车停在路弯处,打开前门让萧轩下车; 随后,萧轩还没来得及站稳,就急忙发动车子,准备离开,“透过镜头可以清楚的发现,萧轩刚下车,车子就因为启动而开始晃动。
为了避开公交车,需要去马路另一边的小轩,快速跑到公交车前面,却被后面的车撞到。
我们询问了其他公交公司,了解到前门和后门下是基本的操作规范。 庭审后,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将乘客送达约定地点。 小轩乘坐公交车,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 公交车司机知道萧轩是未成年人,在弯道处没有停下车就打开了前门,让他下了车,然后迅速开车离开,这迫使萧轩选择从车头过马路,增加了事故的安全风险, 造成盲区,使萧轩与同向超速行驶的汽车难以观察路况,最终造成肖轩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的原因之一是公交车司机没有合理履行合同义务,让小轩从前门下车,这使他处于危险境地。 ”
由于这个案子是邓**第一次接手这类案件,所以可以借鉴的案件判决并不多,而且小轩的父母和公交公司分歧很大,很多调解都失败了。 在查询了其他地区的相关案件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晓轩父母共损失109万元以上的赔偿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小轩自身责任的40%),共计21项80000多元。
判决生效后,公交公司不服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旅行时,运输合同有效。 邓**表示,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乘客和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在乘坐公共汽车、铁路、飞机、出租车等时,购买的票价已包含保险费用,这些运输方式的负责人有义务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城市公交车不得在站外路段停车上落客”。 在肖轩的案例中,公交车没有到达指定站点,而是停在入口弯道处,打开前门让未成年人下车,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未结束。 事故发生时,肖轩至少年满14周岁,是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认知判断能力有限,公交车司机在保证规范驾驶、安全交付乘客的前提下,要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肖轩, 并提醒他下车时要注意安全。
同时,邓**还举了一个例子,在公共交通中,如果司机犯了错误,造成乘客受伤,或者货物损坏,他可以被追究责任,“比如因突然刹车、操作不当和车祸而摔倒。 同时,邓**说:“承担多少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
谁对公共汽车上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1.巴士公司必须对因巴士司机不当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乘客**和财产损失负责。例如,公交车司机因冲上马路、急停急转弯、无提示或无准备开门驾驶等行为导致乘客跌倒或受伤的,公交车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有因果关系,应对乘客的跌倒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公交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乘客**或财产损失,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必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运输义务,公交公司对其提供的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旅客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3.对于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巴士公司概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处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的事实,如自杀、自残等,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巴士公司对紧急疏散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例如,如果有人突然过马路,紧急制动是避免车祸的唯一选择,驾驶员的突然制动行为,只要措施不当且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责任。
5.原则上,巴士公司不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实践中,也有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 例如,从车上被盗,** 或被他人殴打或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旅客所遭受的伤害不是由承运人的行为或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于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巴士公司无法预测和不可预测,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也有例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的特别规定,承运人应当尽最大努力救助在运输过程中患有急性疾病、分娩或遇险的旅客。
编辑: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