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用新能源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很多车主需要在自己的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但社区物业公司往往出于消防、安全、管理等考虑,往往不支持充电桩,导致纠纷不多。 近日,河南省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类案件,并责令某物业公司为崔某出具安装同意书。
法院认定,崔某某为某小区的业主,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自有车位安装配套充电桩,但某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合作。 崔某起诉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并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协助,即将汽车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桩设备与物业公司管理的充电柜连接,安装电表。
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料能源、减少废气排放的特点,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在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同意证明是用户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前提条件,应支持崔某的证书申请。
此外,在没有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现场调查的情况下,汽车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桩设备是否与物业公司管理的充电柜相连,安装电表是唯一或最佳方案,这是一个高度专业的判定,当事人应邀请第三方进行调查协商后再确定最佳方案, 所以崔某将充电桩设备连接到充电柜并安装电表的要求不受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为崔某出具安装同意书,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在庭审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新能源汽车对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在有条件安装充电桩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尽快与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业主沟通,并邀请专业机构对小区内充电桩的安装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切实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现安全、便捷、科学管理的有机统一。(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孔令哲 侯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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