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还债是自然的,有的人有还本事,却极力不还款,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 近日,盘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破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有效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2023年12月27日,盘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盘山县人民法院移交案件线索:盘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法人,未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盘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接到盘山县人民法院移交案件后,立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公司在执行期间将银行账户下相关资金转账,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工作。 2024年2月22日12时许,办案警方在高盛镇某小区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认不讳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保证人或者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能力但拒绝执行的,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能力,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所规定的“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拒不报、谎报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额支出及相关支出的命令,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销毁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关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认定判决、裁定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出法律文书规定的财物或者票据,或者拒不搬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串通他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执法人员进入执法现场,或者聚众制造噪音、冲冲击执法现场,致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的;
(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法人员,致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的;
(七)毁坏、抢夺执法案件材料、执法车辆等执法器材、执法人员衣物、执法证件,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技巧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 企图通过“躲藏逃跑”等手段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