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订立婚约后,但未婚,订婚时支付的“变更费”能否认定为彩礼,是否应予退还?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王和李被介绍给对方,并确认了他们的关系。 2月25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父母送给李某12.8万元的礼物和2万元的“换口费”。 后两人住在一起。 同年6月底,双方因琐碎纠纷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就返还礼金达成和解,李某将礼金7.68万元返还给王某。 然而,双方在“换口费”上发生了争执,王认为“换口费”是缔结婚姻的礼物,现在双方分手了,应该退还; 李某认为,“换口仪式”已经完成,“换口费”应该属于他个人财产,不需要退还。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换口费”。
由法院审理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俗,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换口费”,因此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按习俗办理。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订婚当天,王某某的父母单方面给某2万元的“换口费”,该金额应相当于聘礼时的彩礼。既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王某关于李某应退还“换口费”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考虑到双方曾同居,决定由李某向王某“换口”返还1.2万元。 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怎么说
现实生活中,在男女订婚的过程中,除了彩礼之外,还有很多“聪明名字”的礼物,比如“见面礼”、“换口费”等,而这些礼物是否属于彩礼,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章节的解释(一)》第5条可以看出,彩礼的限定词是“按习俗支付”,因此“变更费”能否认定为彩礼,应考虑是否有当地习俗和支付标准来确定彩礼,同时考虑付款的时间、方式和价值等事实。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在订婚仪式上给了李某一笔“换口费”,是男方父母表达对女方的认可和接纳的一种方式,与婚姻的缔结息息相关。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变更费”是单方面支付,金额比较大,具有彩礼的习俗、支付和金额的特点,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民事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俗,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惯例支付的彩礼的,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支付财产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支付时间和方式、财产价值、付款人和收款人等事实,确定彩礼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算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场合赠送的礼物或者价值不高的现金礼物;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消费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