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多重买卖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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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多重交易是指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构成多笔交易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交易标的物是特定事物,在商品类型上不存在多笔交易的问题; 其次,当卖方与每个买方订立买卖合同时,卖方是标的物的所有人。

无论是动产的多次买卖合同,还是不动产的多次买卖合同,与标的物具有相同具体物的每份买卖合同均不以先前订立的合同存在为由无效。 在此基础上,有证据证明某一特定销售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等无效理由的,销售合同无效。 只要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是说它是真实的;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双方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多次买卖可分为以下几种:

1、动产多次买卖

1.对于普通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受人在买卖合同全部有效的条件下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另行处理:(一)提前收到货物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权属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买受人未收到货款并已提前支付价款,要求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双方均未收到货款,未付价款,买受人依法订立在先合同,要求卖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普通动产,买受人要求交付货物的优先权,按照“收货—付款—成立”三种方式确定。

2.特殊动产

《解释》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同一特殊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受人在全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提前收到货款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收到货物并已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既未收到货物,也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依法订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其中一方,然后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已经收到交付的买受人要求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根据上述规定,特殊动产的多次交易,买受人对货物的交付请求权应当按照“收货、交货、登记、成立”的原则确定。 此外,该条还规定,如果收到交货,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他/她登记所有权转让,即使该特殊动产已登记在另一人的名下。

2. 多次购买和收购不动产

最常见的问题是“一房两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生效。 “我国采用基于登记效力的不动产权变更模式,不动产的权属由登记决定。

一般情况下,在不动产登记中享有优先权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参照《第八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时, 若有数份合同有效,买受人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先后顺序、房屋的合法占有、合同的履行顺序和买卖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但是,恶意登记的买受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考虑向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签订合同的时间等证据。 “如果能够证明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买方可以要求确认卖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卖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多个买家与他们签订合同,然后带着购货款逃跑,则构成欺诈罪。

那么购房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有两种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被骗。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到相关部门备案,网上签字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息,以及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许可证号。 备案形成的网上签名号码在网上公布,可供相关方查询,防止“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用”。 二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发展商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发展机构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程序也是防止'两卖一房'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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