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沐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发现,在考察过程中,沐林中心幼儿园临街边的树坑旁存在倾倒、扔生活垃圾的现象。 执法人员发现并认定唐某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掷、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遂立案侦查。
执法人员调动监视。
执法人员到访并进行了调查。
唐扔生活垃圾(监控屏)。
经调查,2024年2月26日18时许,唐某出门时将院子里产生的生活垃圾扔到路边。 经过执法组的采访和劝说,唐某表示,他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影响,以后会按时到规定地点规范生活垃圾的配送。
由于唐某随意倾倒、抛扔、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影响了城市环境。 2月27日,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 作出对唐某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唐某某于同日完成罚款缴付。
技巧。 2024年1月,穆林镇“门前三袋”单位生活垃圾配送方式由原来的“入户收集”改为“定点配送”,在福迁街道设置6个生活垃圾配送点,清扫工在垃圾车前值班, 要求各单位每天上午9:00-10:00到就近点分类投递,不得在门口或者路边堆放垃圾。同时,通过微信群、挨家挨户等方式通知,并积极开展专项执法调查,现在随意倾倒垃圾、乱扔垃圾等行为大大减少,镇街道环境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掷、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由市、县人民建设(环卫)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清洁环境需要一点一点的开始,一举一动都需要养成良好的习惯。 城市之所以美丽,是因为文明,更是因为每一位市民的文明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践行文明新风,共同呵护环境,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作者:穆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