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技师和健身俱乐部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在当今社会,人们追求的医疗保健越来越多,按摩院、足浴店、理疗俱乐部等各种健身俱乐部应运而生。 在这些健身俱乐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大多数按摩治疗师都以比例份额的形式获得报酬。 在这种模式下,按摩技师与健身俱乐部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商业合伙还是雇佣关系。 那么技术员和俱乐部是什么关系,不仅要看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还要看双方关系符合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的特征。 笔者分析了按摩技师与健身俱乐部关系识别的几个典型案例,现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董某×平、漳州×足浴***平和分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20)闽06闵中3220号】。
案情基本。 2019年1月29日,董X平前往X足浴公司,工作内容为为客户提供按摩服务,双方口头约定按佣金领薪,每月结算一次,次月20日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8月26日,董X平向X足浴公司经理杨经理发送微信辞职,自2019年8月27日起,他就没有在X足浴公司工作过。 董星萍从晚上8点工作到凌晨5点,上班要打卡,下班就不用打卡了。 2019年12月26日,董兴平回到X足浴公司上班,并与X足浴公司经理杨经理约定,要到2020年春节才来上班,董兴平自2020年1月26日起就没有在X足浴公司工作。 后来,董X平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X足浴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的双倍工资。
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董兴平与X的足浴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的要点。 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董星萍上班要打卡上下班,下班时却不需要打卡,董星萍的出勤与她是否领到补偿金或拿到多少补偿金没有关系。 该公司辩称,设置打卡的目的只是为了统计按摩技师在场、方便顾客数量,并非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符合实际,被接受。 本案中,董兴平自2019年8月27日起未返回X足浴公司工作,直到2019年12月26日才返回X足浴公司工作。 综上所述,董兴平的出勤情况不确定,基本不需要遵循单位的相关工作指示,也没有接受X足浴公司管理的客观事实。 其次,本案中,董兴平与X-Footbath公司仅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未涉及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及条件等,就双方关于董曙平所得报酬的协议内容而言,侨平支付给董曙平的报酬由公司按照董曙平服务所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接受者,其本质是一种商业利润分享,这是董兴平劳务所考虑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老社步发2005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董兴平和X足浴公司虽然都具有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但双方关系相当松散, 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个人从属关系,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张某梅与抚顺市顺城区X健身俱乐部劳动争议案【案号:(2022)廖04民中第1639号】。
案情基本。 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月2日,张X梅在网上被招聘到X健康中心担任按摩技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口头约定结算报酬支付期为15天,双方未约定工作期限。 后,双方就经济补偿和双工资发生纠纷,张某梅于2022年2月25日申请仲裁,要求X健康中心支付违规解雇赔偿金5700元,双工资39900元。
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裁判的要点。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事项的通知》(老社步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来审查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张某梅是具有完全x民事行为能力的人,X健康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本案中,张某梅主张与X健康中心存在下属管理、下属管理关系,表现为由X健康中心首席技术员管理、被X健康中心电脑考核管理、整装整齐、固定通勤时间、发放工作卡后未按时到达等形式。 从张霦梅提交的招聘资料来看,明确表述“薪资55提”; 从个人依赖的角度来看,虽然张岂梅上下班有固定的通勤时间,但不按时到达上班的后果只是工作卡放晚了,张岚梅提到的全勤奖励和罚款,X梅健康中心不认可, 而张喜梅没有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因此艺美健康中心没有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对张喜妹做出任何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存在个人从属关系的规章制度。从经济收入来看,张X梅表示,她没有基本工资,收入主要通过对客人的服务,虽然服务项目的**由X健康中心决定,但其日常收入并不由X健康中心控制,收入只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张喜妹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也无法证明双方的经济、人身依赖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因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足浴与赵新琴的劳动争议案[案号:(2019)喆08民中566号]。
案情基本。 自2018年6月20日起,赵沁一直在X Foot Bath Pavilion担任足浴技术员。 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浴未为赵新琴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0月21日,足浴合伙人陈林宇、苏菊英将其在店内3%的股份转让给赵新琴,赵新琴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11月12日,赵枦离开了足浴亭。 2018年11月16日,X Foot Bath召开股东大会,决定转让足浴房。 赵歹琴在股东大会纪要上签字。 2019年1月2日,赵新琴向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支付双倍工资。
争议的主要焦点是X Foot Bath与赵X琴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裁判的要点。 X Foot Bath称,赵X琴是股东和合伙人,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原则上,股东、合伙人和雇员的身份之间不存在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管理层与管理层之间、支配与支配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本案中,赵新琴在X足浴店从事按摩、足浴等技师工作,其工作内容属于X足浴店范围,其获得的报酬是根据其完成的业务类型和数量而定的。 因此,根据赵新琴提供的劳动内容、工作单位、报酬计算方法,可以确定其处于足浴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并与足浴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支持了赵昶琴要求X足浴支付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赵旭琴2018年10月至11月12日期间工资的请求。 至于足浴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赵某秦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 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新勤于2018年10月21日转让了X Foot Bath的部分股份并成为股东,并于2018年10月21日与X Foot Bath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签署,因此X Foot Bath无需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为什么同一个按摩技师要求确认雇佣关系,却因为实际情况和法律关系的差异,结果截然相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步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笔者对确定劳动关系的因素进行如下分析:
01学科资格专业化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雇主。 所谓劳动者,是指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其特点是:参加劳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违反法定最低年龄限制等,并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和指挥下, 他个人支付劳动费用并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是指拥有生产资料、雇用劳动者、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主体。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人经济组织或者中国境内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02 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个人依赖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和妥善管理。 具体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合同规定,根据劳动者的能力和表现,改变劳动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健全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正常的用工管理。 劳动者不履行劳动义务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处分。 因此,劳动关系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仅由劳动者看重的财产关系,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个人依赖性,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
0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 如果雇员提供的劳动不属于雇主的业务,则雇主无需支付雇员报酬。
综上所述,技术员和俱乐部是什么关系,不是看客观签订了什么样的合同,或者是不是单位和员工的关系,而是看双方的关系符合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否则就不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