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2024〕048
图片来源:网络入侵与删除)
亲切地分享食物是人们在社交互动中表达善意的常见方式。 然而,这种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行为,可能会卷入法律纠纷,引起人们的思考和争议。 请看下面的例子。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6日,10岁的李某去小餐桌教室上课,期间他把家里带来的辣面分给了和他一起上课的小A。 放学后,有个学生看到“小A从桌上的洞里拿出一包辣条,撕开塑料包装,用嘴叼着一个,然后歪着头,慢慢地滑到地上,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立即向教室里的老师汇报, 老师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经医院抢救后,肖A于2022年3月26日去世。 小A居民死亡的医学证明(推论)指出,死因是继发于脑实质出血的蛛网膜下腔出血。 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指出,小A吃的辣条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公安机关法医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查报告称,从现场提取的肖A吃的辣条中未检出地西泮、磷化氢、敌敌畏等成分。 肖A的父母主张,小A吃辣面的行为与其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并要求分吃辣面的李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由法院审理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分享辣面的行为与小A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李某与小A共用的辣条没有发现有毒成分。 作为零食,辣条含有多种食品添加剂,但它们是没有明显安全隐患的食品。 李某给小A送辣条的行为是孩子之间的分享行为,并无伤害小A的故意目的或行为。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和现场调查**,没有咬到小A嘴里的辣条的迹象,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A确实吃了辣条。 第三,肖A的父母证实,肖A既往无过敏史,肖A的住院医师死亡证明(推论)和病历均表明死因为继发于脑实质出血的蛛网膜下腔出血。 因此,肖A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辣条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仅根据辣条与死亡后果的时间相关性来判断。 综上所述,李某善意分享自己与小A吃的零食的行为与小A的死亡事实并无因果关系,该行为是子女之间的善意分享,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且李某对小A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对小A的死亡没有过错, 因此,在本案中,他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怎么说
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但无过错责任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责任,没有过错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社会交往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案件。 在涉及生命权侵权行为的纠纷中,最重要的是评估行为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从法律规定和一般生活经验来看,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不应对侵权责任承担。 《民法典》鼓励民间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 如果共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无危害,而因其他因素损害他人权益的,如果共享者没有过错,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基本价值是鼓励公民主体积极参与社会交往,如果将本案中儿童善意分享食物、无明显安全隐患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无疑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不符。 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交往中,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过错,善意分享食物不负责任的判断有利于公民进行合法的社会交往,通过对善意人士的肯定和保护,传递美德善良法治的正能量。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