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20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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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介绍认识、建立关系并同居,2020年3月,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装修公司,李某在保险公司工作。 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50余元。 2022年12月,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在张某多次挽留他后,他均未如愿,于是结束了这段关系。 李某认为,双方同居,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被告怀孕流产,花费大量医疗费用,造成重大身心伤害,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买家具、家用电器, 等,被告还向原告转账,于是李某不理会张某的要求,避开了张某。原告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处被告人李某依法返还52现金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由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定,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从380元到10万元不等,共转账52次29万元,上述金额分为四种:第一类是被告李某以刷款为目的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 第二类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表示,“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现在手里没有流动资金,所以我先把3万元转给我,等6月回款后再给你”, 然后张某将3万元转账到李某的微信上。第三类是“520”、“521”、“666”、“999”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带有“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备注的转账,共计16万元。 第四类原告只能提供转让记录。 对于上述四种类型的转让,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两个要素:贷款协议和付款交付。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关系期间进行了多次转让,但用途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第一类、第二类转让可以反映双方的贷款协议,应当认定为贷款,被告应当负责还款。 对于第三类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让,以及“祝妻子生日快乐”等言论,法院认为,上述转让具有特殊含义,应认定为张某某为表达爱意或感情而送给李某的礼物,而不是反映贷款协议的私下借贷关系; 于是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部分款项的请求;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同居近三年,并考虑了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和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认为第四类钱不属于贷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怎么说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男女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自己的爱意和祝福是很正常的。 但在爱情中,双方都要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用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尺度,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 为了避免分手后双方之间的财务纠纷,夫妻之间的转移可以注明金钱的性质,并保留相关文件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如果转让目的可以确定,那么当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关系期间转让的性质? 一般来说,如果转账消息或红包描述,或者在付款前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这笔钱是借来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贷款,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归还相关款项。 除非有证据证明特殊节假日转出的“520”元和“1314”元金额为贷款,否则法院不能支持退还请求。 不过,正常的消费,密集琐碎的转移,恋人之间的交流,都算是普通的礼物,分手后是无法退还的。 现实中,也存在双方交换金额超过日常生活互动等一定合理限度,金额较大的情况,一方声称财产是为了促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当地风土人情, 根据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财产的价值、付款人和收款人等事实,确定上述付款是否具有彩礼性质,进而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有条件的,但其性质不具有条件的除外。 具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 有废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满足后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1条礼物可能伴随着义务。 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二)未履行捐赠人赡养义务的;(三)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5条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方借款并在到期时连本带利归还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如果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让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贷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沂水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