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酒后驾车案件,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户口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 驾驶执照和驾驶信息查询记录; 犯罪记录、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押、行政处罚记录、本次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2.证明中毒检测鉴定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校准证书、血样采集记录、鉴定机构接收样品的鉴定委托书或登记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证明机动车状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等;
4.证明现场执法情况主要包括机动车现场检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包装等,应当保存相关环节的录音录像;
5.嫌疑人的供认和辩护。
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有争议的,应当收集同车证人、现场证人、一起饮酒者等证人证言,以及饮酒场所、驾驶区监控记录;
2.道路属性有争议的,应当收集有关管理人员、业主等知情人员的证词,以及管理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收集交通事故认定文件、事故路段监控记录、人身伤害程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
4.可能构成自愿投案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到达案情等材料;
5.其他真正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
三、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重要情况的体现和固定
1.酒后驾车加重情节的证据: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载、超载、超速;
5)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产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载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载运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9)驾驶重型卡车;
10)危险化学品、危险品的运输;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报复、引诱、贿赂证人、鉴定人或者其他人,或者销毁、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十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年内;
(十四)五年内曾被判犯有危险驾驶罪或者相对未被起诉的;
15)其他需要较重治疗的情形。
2.酒后驾车从宽的证据
(一)投案、供认、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3.证明情况非常轻微且无害的证据:
1)血液酒精含量小于150毫克100毫升;
(二)为急救伤者、病者等紧急目的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紧急疏散的;
3)因移动汽车、停车等原因,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驾驶机动车;
(四)驾驶机动车短距离行驶到住宅区、停车场或者其他地方,或者为了他人驾驶而从住宅小区、停车场或者其他地方短距离行驶的;
(五)其他情节明显较轻的情形。
醉酒后为紧急目的(如对伤者或病者进行急救)驾驶机动车作为最后手段,构成紧急逃避。
4.轻微犯罪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路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悔恨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为轻微。
5.缓刑通常不适用的证据: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轻伤、轻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
6)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药品后驾车的;
(七)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曾被认定危险驾驶或者相对未被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排除非法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排除不能补充、纠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1.血样的提取、封存、储存不规范;
2.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检查或者出具鉴定意见的;
3.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制、录像;
4.在证据收集方面还存在其他缺陷或违规行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犯罪嫌疑人血样的提取、封存、储存、检验、鉴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和司法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办法、鉴定规则》等规定执行。
2.公安机关应当对采集、封装血样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血样采集、封存应当有明确标示、编号,标本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血样采集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拒不签字的,应当注明。 采集的血样应当及时送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验材料,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检。
3.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样和检测仪器的制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检测的血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
4.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
5.犯罪嫌疑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100毫升以上,在抽取血样前逃跑或者找人代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6.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为逃避法律追究,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霍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