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产权章节的解释(一)进一步规范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本文从事先通知登记、股份共有、产权转让三个方面分享12条。
1.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第15名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无效后,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受理。
2.未经事先通知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动产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转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设立,不生效。
3.预先通知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不动产登记第90届未申请注册的,预告注册无效。 预先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或者预先通知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视为“消灭”。
4.基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的确立; 产权继承; 合法建筑和其他事实行为产生财产权在这三种情形中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登记、交付的权利人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5.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共同动产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等效条件”应根据普通股转让**、价格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因素确定。 但是,如果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间,股份共有人之间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情形认定:
分配通知如果其中规定了行使期限,则以该期限为准; 通知未规定行使期限,或者规定的期限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的第15名
转让人不这样做的,应自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后确定的等同条件之日起计算第15名
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的,应为普通股所有权转让之日6个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优先购买权;
不满足“相同条件”的,即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降低转让价格、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8.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动产时,不知悉转让是擅自处分,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视为受让人善意取得的。 物权人主张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动产受让人知悉转让人无处分权:
是否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在预先通知登记有效期内,未经事先通知登记权利人同意;
登记册记录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受让人知道登记册中的权利标的有误;
受让人知悉不动产的权利由他人依法享有。
10.受让人收到动产时,交易标的或者场所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11.《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转让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 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该人主张损害赔偿,但无处分权:
转让时是善意的;
合理**转让;
依法应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合理**”应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数量、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参照市场**和交易习惯,综合确定。
12.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受让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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