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制定了七项支持《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其中一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部分的解释(一),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也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45条。
首先,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次,在结构上,《民法典》继承部分的司法解释(一)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处理和补充规定五个部分。 但对于近年来在继承领域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解释性制定仍需更加广泛和充分的调查论证,仍需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民法典争议性或新规定的内容。
第三,其他三项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因被其他法律吸收或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废止:第一项是《最高人民法关于保险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财产的答复》([1987]民大字52号);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法定继承人的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是否可以分割全部遗产的批复》([1992]民大字第25号),第三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的批复》([1992]民大字第25号),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后是否没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全部遗产的答复》([1992]民大字第25号),第三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是否无法定继承人的答复》([1992]民大字第25号),第三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是否无法定继承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是否无法定继承人的答复)。此外,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宗教事务局第一科关于处理僧侣遗产的意见的答复》,该答复因不属于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不冲突而予以保留。
四、在主要内容上,《民法典》继承部分的司法解释(一)进一步对死亡时间的确定、继承权丧失的确认、被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代位求偿权问题、放弃继承权问题、 遗产转让问题、遗嘱问题、继承纠纷中的共同诉讼问题。
第五,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继承部分的司法解释(1)还增加了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时,应用于公益事业,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在死者生前更支持他, 根据关于要求适当继承权的规定,可以给予他适当的继承权。这不仅贯彻了正义、救助的理念,也有利于弘扬我国爱老养育、互助互爱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