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代替整体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规划审批的依据。
规划条件中不得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控制要求以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设置规划条件。
建设工程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应当按照其职责,按照安全相关要素的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发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
**万帆激励计划 若对开发经营多个土地出让实施统一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所附规划条件,统一规划不得回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规划许可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变更。
不得以规划核查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违法建设必须合法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收到违法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查处,不仅要批准不监督,只处理合法不违法,只记录不检查。
规划单位提交的土地和空间规划编制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内容
规划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规划成果是否符合上述终身要求负责。
两个以上规划单位配合编制土地和空间规划,牵头单位对编制结果的质量负责,其他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村规划编制的分类指导,在有需要、有条件的村推进村规划编制,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规划“全覆盖”,在编制工作进度上不要求“一刀切”,在成果深度上不要求“一刀切”。
各地应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资产关系特点,开展实地调查,规划要深入挖掘村庄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内涵,突出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而不是简单地运用城市规划方法避免造成“千村一面”。
未经授权,不得突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城市发展边界的扩大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进行土地使用和海洋利用审批。 严格保护城市发展边界内的耕地和永久基础农田,确需对永久基础农田进行集中、连续整改的,原则上仍应以“开窗”的形式保留在城市发展边界内,总面积不得减少; 如果确有必要将城市发展边界范围移出,应确保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城市发展边界的扩展倍数不扩大。 在规划实施期间,城市发展边界可以根据五年规划实施评估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在城市发展边界内增量用地方面,“十五”和“十六五”期间至少应留出百分之几的增量用地。 在年度增量土地利用规模方面,每年至少应保留五年平均尺度的80%,其余部分可用于年际调整,但不得打破阶段性总控,为未来发展留出合理空间。
城市建设集中建设不得在城市开发边界外进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规划建设,城市居住用地不得规划。 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边疆建设等合理需求,在城市发展边界外,对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 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市建设用地管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地图”,严格监管。新增涉及的城市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发展边界扩张倍数总体核算,城市发展边界内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减少等额,确保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发展边界扩张倍数不超过超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