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实施报告审核要点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10

(一)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汇总表

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生产排放节点、污染物和污染控制设施、环境管理要求、自贮、利用、处置设施变更等应当全面填清。 如果上述内容有变更,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现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等),变更应与证明材料一致。

(2)企业基本信息表

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能耗、年生产负荷和进排水信息应完全填写。 当主要产品产量或者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能力或者消耗量时,还应当提交相关说明。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1.废水及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处理能力、处理效率,以及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运行效率,应当完整报告。 当处理设施涉及化学品使用和污水回用时,还应报告化学品的使用量和污水回用率。

污染防治设施已停产或者运行异常(包括设备维修、设备故障等)的,应完整填写《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包括停工(异常)时间、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对策等信息, 应当与企业台账或者异常情况报告记录等材料相符。排污许可证对暂停(异常)期间有监测要求的,还应当完整报报各污染因子在该期间的排放浓度。 未填写表格的,应在本章摘要中明确说明污染防治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2.工业固体废物在处置设施中自我储存和利用

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试行)》(HJ1200-2021)更新排污许可证内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的,应填写《自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说明表》。 出现超额容量、超额类型、逾期贮存等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的情形时,具体情况和原因应当在本章摘要中说明,涉及环境保护程序的,还应当在摘要中补充环境保护程序。

(4)自我监测情况

实施自我监测应当完全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填写。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率等报告数据应与提交的监测报告和台账记录一致,原则上也应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数据一致。

1.有组织的排放

正常工况下各废气(水)排放口的有效监测数据量、浓度(率)监测结果、超量数据数、超量率等应完整填写,并提交与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监测报告。 其中,超标率数据应与《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期间小时(日)平均报告》中的相应信息相符。

如有异常工况或特殊时段,至少应完整填写相关排放口号、期间污染物排放类型等资料。 当排污许可证对这一期间有自我监测要求时,还应完整填写相关监测信息,且填充要求与正常工况下排放口的监测要求一致。

2.逸散性排放

监测点(设施)、监测时间、浓度监测结果、超标及超标原因,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厂区边界和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完整填写。

如果排污许可证规定了设备、管道部件泄漏(含取样)等逸散性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则逸散性排放源的控制情况也应在本章摘要中报告。

对于不具备收集或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逸散性排放,如造船等,应在本章摘要中报告所采取的逸散性排放控制措施(如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等)。

(5)台账管理信息

被许可人应当完成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实施。 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形式异常的,还应当提交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期间的台账记录。

(6) 实际排放量

1.有组织的排放

应完整报告正常工况下废气(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并提交具体计算流程和证明材料。

异常工况或特殊时期有相关监测数据的,应在本章纪要或《特殊时期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中报告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流程和证明材料。

2.逸散性排放

如果排放许可证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五类逸散源:设备和管道部件泄漏(包括取样);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混合的损失; 有机液体负载的挥发损失; 废水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过程逃逸; 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的实际排放量应在本章摘要中报告,并提交详细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石化行业延迟炼焦逸散性排放的,还应当报告其实际排放量,并报送计算流程和依据。

对于尚不具备收集或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逸散性排放,企业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逸散性排放控制要求(如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等)时,可以计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逸散性排放。

3.排放过量

超标排放时,应完整填写时间段、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信息,相关信息应与超标自监测数据相对应。 其中,废气超量期应按小时报告,废水超额期应按日报。

(7)信息披露

被许可人应当充分填写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8) 附件

持牌人应当上传自监测分布图(监测点标示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置),以及第(1)项至第(7)项中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说明、监测报告、实际排放计算流程和依据。

(9)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与运行

持牌人应当在本章摘要中填写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包括人员安全、设施配置、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相关职责的落实等。

(十)其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实施情况

持证人应当在本章排污许可证中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上述第(1)项至第(10)项未包括的事项在本章摘要中报告。

(12)生产和排放变化的合规性

报告周期内主要产品产量或者主要原辅材料的规模、种类、目的地发生变化,污染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整,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贮利用情况等,处置设施规模、种类、目的地的变化,应与国家重大变化清单和《上海市实施细则》进行对比根据变更阶段划分的建设项目环境评级管理清单,以及变更是否与提交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一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非重大变化描述等材料一致。

(13) 符合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1.排放浓度

(1)监控数据的有效性。 被许可人提供的监测数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其中,自动监测数据应由符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 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的数据有效性要求; 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应符合《水污染源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CODCR、NH3-N等)(HJ 356)的数据效度要求。 人工监测数据应由具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质量体系的认证单位或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带有CMA计量认证标志)提供。 执法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2)合规。 正常工况下,自动废气(水)监测设备有效日均值满足允许排放浓度要求,人工监测数据满足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判断。 如遇异常工况,持证人应当对超标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包括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治理设施停运、监测设施故障及异常情况等。

2.实际排放量

(1)计算原理。 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应根据实际监测结果进行计算。 如果涉及六类VOCs逸散性排放源,还应按照《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胡环保通2017年第70号)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挥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通知》计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算暂行办法》(胡环境保护通2016号62号)等文件。

(2)数据选择顺序。 用于计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自我监测、人工监测数据的原则进行选择。

(3)自动监控数据应用。 废气(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应通过将CEMS数据中各时间段的浓度乘以流量来计算,然后采用累计法进行计算。 如果**数据缺失,应按照HJ 75和HJ 356中规定的方法补充缺失的数据。 如果缺失期超过25%,则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计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

(4)人工监测数据的应用。 首先是废气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 应按每小时实测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乘以各人工监测期平均烟气量和运行时间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值应为监测期内多组监测数据时。 二是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 如果有累积流量计,应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乘以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 在没有废水流量监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许可证中规定的废水排放量乘以实测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来计算。

(五)其他情形。 首先,应按超额期间污染物测得的平均浓度乘以烟气量(废水量)和超量时间的方法计算超额期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 二是实际生产时间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时,按实际生产时间计算实际排放量。 第三,当污染物未被检测到时,不需要计算该期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 四、被许可人在报告期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监测的,按污染产生系数法或物料平衡算法计算实际排放量。 鼓励持牌人如实计算启动和关闭、检查和维护以及事故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6)排放合规。 将整厂实际排放量与废气(水)污染因子的允许排放量逐一对比,检查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要求。 其中,废气污染系数应分别计算有组织源项和无组织源项的实际排放量。

(十四)落实环境管理要求

1.自我监控要求

结合《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和协助指导方案的通知》(环邦监测函2020号388号)等对持证人实施自我监测情况的审计,重点要审查监测设施是否及时安装,人工监测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1)自动监控设备。 通过对数据数量等信息的有效监测,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通知》(胡)的要求,审核被许可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环桂》2022年第4期)。

(2)人工监控。 通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等信息,检查各污染因子的人工监测频率是否符合许可证的监测频率要求。

(3)无组织控制。 设备、管道部件涉及泄漏的,审查其泄漏检测和修复是否符合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2.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和管理要求

(1)运行时间。 污染控制设施(包括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的运行时间,在实施报告周期内,应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进行审查。 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原则上应大于相应污染生产单位的实际生产时间。

(2)去除效率。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污染治理设施清除效率要求的,应当结合相关监测数据,检查污染控制设施的实际清除效率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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