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王先生担任某建材城经理,负责建材城场地租赁及商户用电管理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王某在担任某建材城经理期间,以停电、不租场地等方式在建材城内相互威胁,并向建材城商人高某华索要20元90000元,向商人王某斌要31元40000元,向商人陈某军要3元05万元,向商家张某要10万元,共6535万元。 2019年12月13日,王某被捕。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手中扣押了1部苹果手机和1辆本田汽车,并冻结了王某名下的200余元押金; 1部华为品牌手机被石某松没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向被害人强行勒索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处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利用其作为建材城经理的职务,负责管理建材城的租赁土地、用电等职务,向建材城客商索取60余元,数额较大; 他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在向商户拉钱的过程中,王某采取了断电、任意收取垃圾处理费和土地租赁费等措施,但采用这些手段,利用了王某对租赁土地、垃圾处理、断电等事项的管理权。 没有这些工作便利,王某就无法实施以职务便利为前提的行为,如断绝商人的权力、任意收取垃圾处理费和土地租赁费等,因此王某的行为不仅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这两项罪名属于法律法规的竞争,王某的行为应根据特别法规定的罪名,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 原审判决未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是事实认定和定罪错误。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不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依法变更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王某不为国家工作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回违法所得65.35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