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及街区保护改善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不得强迫居民搬迁。 保持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原有的高度和体积、外观形象、颜色、结构和室内有价构件。同时,要求在现有建筑的基础上建设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和小型博物馆,以增强区域的综合活力和文化魅力。
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修复要做到“六不”。
《指导意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等保护改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确保一切应当得到保护、延续文化脉络、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项目应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规模、集中拆除既有建筑; 二是不扩大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压力; 三是不大规模、强行迁移居民,改变社会结构,割断人与地、文化的关系; 四是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随意搬迁、拆除,不得年久失修、修缮不使用、长期闲置; 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道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建道路,建大广场; 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伐具有地方特色的古树和现存树木,不挖山填湖,不乱改江湖,不乱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乱改旧地名。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要求居民的搬迁不是强制性的。 2月25日截止的《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镇、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鼓励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原住民在原址居住,尊重原住民的意愿, 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行搬出原居民整体。
历史建筑保持高度、外观、颜色、结构
在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方面,《指南》要求对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和立面形式进行维护; 保持室内原有的高度体积、外观形象、颜色、结构和有价值的构件,做好保护修复、结构加固、适应改造利用等工作。
对于历史建筑项目,需要提高使用性能,对符合保护要求的内部空间、配套装修和展览进行改造。 体现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墙体、门窗、构筑物、装饰等部分,均采用原材料、独创工艺、原貌、原构筑物进行修复、养护和加固。 删除并恢复在损坏值的元素后期被不当阻塞和损坏的更改和添加的部分。
对于具有传统建筑特色的项目,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保持具有保护价值的原有外观形象,进行科学合理的维护和维修和内部改造利用。
不符合高度要求的建筑物将视情况进行降级改造
在历史特征保护、修复和增强方面,《指南》要求以历史特征为依据,保护和延续整体格局和历史特征; 还原传统质感,延续历史脉络,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传承与发展的关系。
对建筑体量、高度、立面、颜色、屋面形态等与整体风格和环境不协调的建筑物,采取改变立面形象和颜色材料、门窗样式、改造空调架遮阳篷、增加倾斜屋顶、更换屋面材料等改造措施,进行外观改造,确保风格一致协调。 对质量较差的临时建筑和明显不符合传统风格的建筑,经示范后可拆除,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不符合相关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将视情况进行降级和改造措施。
对于项目范围内的空地(非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可按规划设计要求修复肌理,还原传统肌理,以“齿镶风格”建造必要的建筑,延续历史脉络,塑造整体风格。 新建建筑应以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为基础。
利用现有建筑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和博物馆
《指南》提出,要改善公共空间,优化绿色景观和公共空间建设,提高公共空间景观环境质量。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改造,利用街角、庭院间空地等小微空间建设口袋公园和小广场,并增加文化设施、遮阳结构、座位、亭台楼、走廊等。 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河湖,对必要的滨水景观进行设计和升级,对必要的滨水栈道和慢行步道进行翻新和扩建。
此外,对历史街巷的道路和人行道进行保护和修复,调整与空间环境不协调的现代道路的路面形式。 对广场、人行道和建筑前区等必要的行人和慢行空间进行翻新和升级。 重点设计改造关键历史节点,通过铺装、景观、标牌等方式展示历史文化。
《指南》还提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等保护和改善工程要积极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做好文化宣传推广工作。 充分利用既有建筑或科学场地进行新建,研究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清单、规模和主题。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工作,满足群众在文化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建设或利用现有建筑设立非遗展厅、小型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弘扬区域综合活力和文化魅力,充分激发项目综合效益。
文:广州** 新花城 记者:李天燕
记者:李天燕 通讯员:钟勇,李文波,胡强明,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