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最高层的年轻女孩谋杀案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22

像往常一样,在田里干了一整天的活后,农民韦达在农田旁边的一间小屋里休息。

随着夜色的加深,薇亚的鼾声犹如一阵雷声,响彻四周。 突然,当他睡着时,他感到身体一阵疼痛。 他一睁开眼睛,就看到一个瘦弱的黑影举起刀,向他砍去。 寒光一闪,瞬间清醒过来的魏大,连忙用手挡住,却被**逼得斩断了一根手指。

断指的疼痛令人心痛,魏儿倒在地上嚎叫。

见情况不妙,**立即放下刀,跑出屋外,消失在夜色中。

天亮后,魏阿达忍着剧痛,到县政府向官吏报告。 虽然看不清**人的脸,但其他村民作证说,魏阿家境贫,社会关系简单,所以县政府将怀疑的目光锁定在魏阿的年轻妻子“阿云”身上。

经过官员的审问,阿云对罪行供认不讳。根据她的供词,她杀死魏艾达有两个动机:第一,薇雅长得丑,她不喜欢。 其次,她与魏艾达的婚约是她叔叔斡旋的。 她的父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早逝了,家里很穷,她靠母亲过日子。 在她正式结婚之前,她的母亲因病去世,她的叔叔不想让她继续在家浪费食物,所以他劝她嫁给他。 阿韵以为家里穷,和丈夫分不开,于是决定杀了魏阿达,趁夜逃到了当地。

这是北宋志平四年(1067年)的一例,发生在登州京东路(今山东烟台)。

“阿云案的事实简单明了,县政府也觉得是时候结案了。” 县长随后将审讯卷宗提交给登州市政府,要求以“杀妻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斩首。 但很快,这起案件在大宋掀起了一场风暴,引发了整整一代人的司法辩论。

至于阿云案初审的结束,邓州政府起初并没有反对。 按照程序,县政府提交的档案必须首先由负责推动入鞘参军的州政府经理进行审查。

所谓“推”,就是审讯。 宋朝实行“分案”制度,要求所有司法案件必须与审判和审判权分开,以避免第一家族的垄断和私刑的滥用。 为了使州政府的审查更加公平公正,当时的法律还要求,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讯、审讯、起诉、拟判、通院、定刑等六道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参军经理不仅需要重新审问被审查的案件,获取关键证据,还需要组织州长和州政府法官从“宋刑联盟”中寻找适当的量刑指控,并对其进行定罪。 最后,经过几次预审和投票审议,认定程序正确,并提交当地知府县进行二审裁定。

这样一来,即使是事实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在程序上也能尽量避免过失杀人、过失杀人等司法谬误。 但是,由于审判和判决中的“三权分立”,由于当地政府**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分歧,案件无法推进或走向另一个极端也是正常的。

这种意见分歧出现在Ayun案中。

邓州省长徐尊在看了军中经理整理的案件摘要后,认为阿云的“**丈夫”的罪名不能成立。 究其原因,阿云刺杀魏艾达时,两人并没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因为,阿云是在母亲的葬礼上被叔叔逼着嫁入魏家的。

宋代知州的形象。 资料来源:影视剧照。

根据《宋刑通户婚姻法》关于“居家结婚”的规定:凡在父母和丈夫死亡后结婚的,应判处三年徒刑; 嫔妃,减去三个。 彼此分开。 这意味着,任何人在其父母或丈夫的哀悼期内结婚,即属犯罪,应判处男女三年徒刑。 如果女方娶妾,原罪将减三级。 哀悼期间的婚姻无效。

因此,徐尊认为,虽然阿韵的动机成立,但阿韵杀害魏艾达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丈夫的特定身份的丈夫的“反叛”重罪,应根据魏艾达目前的伤势状况,比起“**伤”罪,应处以绞刑。

徐尊是被宋朝审判法庭“空降”到当地的实习生。 在宋代,审判和惩罚法庭隶属于大理寺,其主要权力是审查大理寺判决的案件,其职能大致相当于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院的职能。 徐尊在登州上任之前,就已经得到了朝廷的恩宠,只要在登州安详地完成学徒生涯,就可以晋升为审判大理寺(即大理寺)的事务。 因为这种身份关系,徐尊的判决虽然在州一级有疑问,但没有人敢反驳他。

随着案件审查的进行,徐尊也发现,县政府这次之所以这么快就处理了阿云的案子,完全是因为阿云的快速供词:“县尉吩咐弓箭手勾住阿云,问道:'是你伤害了你的丈夫,我没有打你。 阿云这才有了一个真正的举动。 他认为,仅凭这份档案记录,就足以证明阿云在县政府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就投案自首了。

宋仁宗颁布的《嘉友汇编诏书》,与《宋朝刑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本该犯罪的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处决,赃物的证据没有被揭露,或者他被团伙逮捕,没有被指控,但因为审讯,他已经供认不讳。以此类推,它们都是根据主题的第一次减少问题来自法律。 如果该罪行已被盘问,则不受第一次减刑的约束。 徐尊指出,阿韵和魏阿达不是夫妻,还有“尚未犯罪”的自愿自首情况,所以政府应该从宽处理,即在阿韵因故意杀人罪被处以绞刑的判决基础上,再按照《宋刑规》的规定, “归首者可减为二等”,并判处阿云流放二千五百里。

至于“流放”,出于人文考虑,从宋太祖时期开始,就可以根据刑罚的距离转算成“刺杖刑”。 以阿云案为例,若流放二千五百里,可换成“十八根脊棒,服刑一年”。

也就是说,只要被冤枉嫁给魏阿达的阿云,挺过脊梁骨的惩罚,在脸上纹上一个字,在部队工作一年,就算刑期满,活下去也不会有问题。

徐遵的这句话,显示了大宋朝地方官“慎重处罚”的人性之光。 然而,阿云案的卷宗像往常一样在“路”级提交给刑侦部门和大理寺后,遭到了严厉的驳斥和拒绝。

大理寺的**支持徐尊关于阿云与魏阿达“违法结婚”的判决。 他们之所以拒绝对徐尊的审判,是因为阿云**魏阿达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是铁的事实。 这一条在《宋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即“对人造成伤害,不能在某件事上赔偿,即如果事件逃跑,如果越关强奸,偷偷学习天文学,则不列入投案清单。 换言之,许尊被判处流放阿云二千五百里是违法的,因为法律早就明确规定,在造成人身伤害、毁坏难以赔偿的财物、逃出边境、非法越境、与妇女通奸、窥淫天象等特殊情况下, 即使存在审判前自愿投案的情形,也不得满足自愿投案和减刑的条件。

看到大理寺的这套解释,出身为刑庭庭长的徐尊,心中一动。

他在**上说:“。(一)云被问到,他同意了,应该问。 审判(法院)和大理(寺庙)应该被绞死,不。他反驳的逻辑是,既然阿云案本身就是故意杀人罪,是因第一人败诉而改判的,那么我们官员审理此案时,就不能着重阿云故意杀伤魏阿达罪的事实来作出判断。 阿韵想要的是让魏儿死,但魏儿命大,被砍掉了一根手指。

面对徐尊的反驳,审判法庭和大理寺**不予置信。 为了不影响同事之间的和睦,大理寺随后将阿云案作为“疑案”,请求法院作出神圣裁决。

当时的皇帝是刚刚登基的宋神宗。 看到大理寺和徐尊之间的争执,宋神宗也颇为惊讶:难道一个普通的女子杀人未遂案,真的有那么难判断吗?

宋申宗不是专业律师。 为了使阿云案的审理更加公平公正,诏书命令大理寺将案件移交刑部,刑部重新审理此案。 就这样,原本在一旁“观戏”的刑部,也参与了阿云案的审理和讨论。

宋神宗赵姬画像。 资料来源:互联网。

不久之后,刑事部门的审判意见被公布。 刑部**一致认为徐尊嚣张跋扈,朝廷首先应严惩其行为; 其次,根据阿云案的犯罪事实,阿云被判“**已伤”罪名成立,应判处绞刑。 但此时,正值宋神宗的“丧期”,老天爷天生就有好日子的美德,所以刑部建议阿云应该花钱来偿还他的罪行,避免他的死亡。

可以说,刑检方的审判意见都是无罪的,官场功法高超。

根据“三律司”的审判意见,宋申宗最终裁定允许阿云“借贷避死”,阿云案告一段落。

看似宋神宗给了阿云一条活路,但在古代,死罪的赎罪和今天的罚金差不多,都有一定的时效性。 如果阿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足额缴纳罚款,她可能会面临“欺负国王”的惩罚,她也将无法逃脱死亡。

本着救人、救人到底的理念,徐尊再次向朝廷发起挑战。 他写道:“.刑事部门的决定并不简单,(A)云和河免于犯罪。 现在没有必要抛弃它,而是要作出审判,凡事都杀了它,堵住它投降的道路,这不是犯罪,而是轻义。

按照徐尊的意思,刑部判刑与《宋刑法典》所体现的“轻罪”的司法精神完全不符。 刑部将皇帝的判决交给阿云,让他拿钱赎罪,避免死亡,而且每一种情况,这样的判决对阿云本人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将阿云案归类为普通司法审判,刑事部门这样做,就等于告诉全世界,按照《宋刑规》或《嘉佑汇编》的规定,罪犯将不再被允许在审判前自首。 只要我在大宋王朝犯了罪,不管是什么情况,我都会杀了他,除非是现朝的皇帝出面求情。 而我们,还整天把“只轻罪责”的司法理念当口号,难道是在自欺欺人吗?

许尊提出这个意见后不久,就被调回朝廷担任大理寺秘书。 考量他的立场,无论是刑部还是大理寺,都没有像以前那样从专业的角度反驳徐尊的意见,而是认为徐尊索取百姓性命的方式,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于是,在刑部和大理寺部分的举报下,玉石台介入了阿云案中徐尊执法行为的内部调查。

根据许尊先前对神谕的反复驳斥以及朝廷和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裁决,御史台指控许尊“徐遵”徐遵“犯有”忐遵之罪”。

《宋刑法》中对“垦法”的司法解释,来源于《唐法论》。 在《唐法论述》中,“忐公姗法”被归类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六罪,即“赃物六罪”。 在六项贿赂罪中,有三种“忐公害法律”的情形,即收受金钱不忐公法、收受监中财物。 不难理解,主审法官收受囚犯或囚犯亲属的金钱或财产礼物,以开脱囚犯的罪责或寻求不正当利益。 至于贿赂的不合理性,声称主审法官收受了被审讯者的钱财,但在最后一刻,人们可能凭良心发现没有作出有利于囚犯的裁决。 同样,囚犯对主审法官的指控也是基于他们的事实**,并且与囚犯以外的社会群体有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唐代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资料来源:互联网。

总而言之,按照《唐法论》的规则,如果要判定许尊“忾法”,俞世泰必须从阿云或与阿云、魏阿达有密切社会关系的人那里获得他私下教导和接受的证据。 否则,就宋朝的刑法而言,玉石台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经过一番调查,就连玉石台**都认为徐尊没有**。 因为,阿韵和魏阿的社会关系简单,不具备贿赂主审法官的物质条件。

这样一来,阿云案的审讯又回到了原点。 没有人可以指责徐尊,所以他只能让自己的想法,将案件的走向决定。

好在徐尊确实是个正直的**。 他知道,自汉代以来,每当有“三法司”审理和皇帝裁决的案件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使用“杀手锏”——杂谈两制。

所谓“两制”,即内部制度和外在制度。 在宋代,通常是指为皇帝起草诏书的翰林士,以及中书门下的省官和知识分子、中书士。 一般而言,担任翰林北策皇帝顾问的翰林士大夫的诏书往往是秘密的,因此得名“内制”; 而作为知识分子系统兼职的**,中书宗的成员,通常起草向外界发布的行政命令,所以根据他们所面对的不同群体,这群人被称为“外部系统”。

宋朝的翰林。 资料来源:影视剧照。

宋朝讨论疑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案件变成无头的冤案。 用欧阳秀的话说,“.圣人对此事谨慎,不敢做专职主见,想拿天下舆论,择强有取其长,助不住意这两个制度的目的是从所有家庭的长处学习,防止具体案件的公平和正义受到司法制度的法律主义的破坏。

徐尊的提议很快得到了宋神宗的支持。 宋神宗把阿云案看作是宋代此类司法案件的典型例子,请翰林的学者们发表意见,确保对阿云案作出公正、稳定的判决。

于是,翰林书院的两位一流诗人级辩手司马光和王安石隆重登场。

作为翰林书院的资深辩手,司马光早年以正直和有力的论据著称。 在被任命为翰林学士之前,他曾在华州(现陕西渭南市华州区)、苏州、云州(今山东菏泽市运城县)和开封州任职,长期担任法官、总法官、知事、地方法官,具有极其丰富的地方民事审判经验。 后来被宋仁宗招入朝廷,长期担任常驻知识分子,对中州的行政模式也非常熟悉。

司马光. 资料来源:影视剧照。

相比之下,他的朋友和对手王安石在担任地方关键司法职位方面几乎没有经验。 不过,王安石能够以翰林单身汉的身份参与阿云案的辩论,绝不是一个闲人。 司马光在多地担任法官时,王安石默默担任江东路刑部,以“利善除弊”为由,废除了宋代茶叶主产区盛行的“茶叶制度”,成功实施了允许百姓以收税卖茶叶的“新茶法”。

毫无疑问,基于此前徐尊在阿云案中“轻罪”的判刑,同样充满变革精神、减轻人民负担的王安石,将更加支持他的司法观点; 相反,司马光站在维护程序正义的一边,会为大理寺、刑部、刑院等最高执法部门加油打气。

在了解了阿云案的来龙去脉和审判过程后,司马光与王安石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阿云杀魏艾达是有动机的吗? 这就是徐尊在之前驳斥刑部意见时提到的“因罪”。 按照徐尊派的看法,因为是动机,动机不对,所以审讯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正确的。

其次,阿韵在正式审讯前供认不讳,但她杀害魏艾达实际上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 按照她的杀人动机,这样的“**伤者”能不能算是自愿投案?

第三,如果以后出现像阿云这样的情况,两个姻亲都是正当的,调查人员应该如何定罪,做出宁愿被原谅的判决?

基于以上三个不同,司马光先发制人:“.阿昀怀疑自己的丈夫长得丑,他亲自拿着腰刀,而且在战场上,因为睡着了,砍了近十刀,砍掉了一根手指,一开始也不露头,直到官司被记录下来,被折磨,他才被收下。 如果是这样,有什么可怜悯的? “阿韵嫌弃丈夫长得丑,打算杀了他不中,说实话只是怕被折磨,有什么好可怜的? 阿云作案时,动机是**。 即使有“**已受伤”的条款,阿云的杀人动机也非常明确。 因此,无论阿韵所致犯罪的结果是否严重,她的故意杀人罪都足以判处她绞刑。

司马光还认为,徐尊把“致罪”的起因理解为犯罪动机,是一种盗用法律观念的行为。 《宋刑法典》中对“犯罪致罪”的司法解释应当是:“.所谓杀人、伤害的人,不是因为又犯了罪而杀人,别无选择,只能杀人、伤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普通人在实施抢劫、贩卖人口、盗窃等非法活动时,并没有故意和有预谋的谋杀,但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很难避免在环境中对他人造成伤害。 这时,劫匪、人贩子、小偷不仅犯了他们故意犯下的罪行,还可能卷入其他伤害性的情况。 如果基于蓄意和蓄意的动机,被认定犯有“**”罪,则量刑过重; 而如果仅仅以“斗杀杀”的冲突罪来衡量他们的犯罪事实,难免刑轻。

因此,他认为,法律中“杀人或伤害自首的,可以免除所犯的罪行”的条款,实际上是用来提醒主审法官不要判处过重的刑罚,而不是像徐尊那样,先根据较重的罪行判处犯人, 然后用这一条来减轻犯人“因犯罪所致罪”的刑期,从而体现所谓“轻罪”的司法精神。

对此,王安石指出:“.“犯罪制度”杀伤各当,有的密谋,有的打斗,有的抢劫偷......囚犯这种杀戮也是有原因的。 因此,《刑事制度》说,如果你因杀人而自首,你可以免于因故引起的犯罪,你仍然会遵守杀伤法’。意思是法律已经是第一,罪行已经被宽恕了,但法律不允许第一,杀人伤人的名字没有被遵循,但杀人的原因(故意)不是杀人的原因,所以顺序是从法律的原因(意图)到现在。 ”

王安石肖像。 资料来源:互联网。

这就是说,《宋法》规定的杀人罪种类繁多,每一种罪名的动机和关系错综复杂,只有故意杀人致人伤害才没有动机和关系需要澄清。 既然宋仁宗已经用《嘉佑汇编》对“宋刑联”中的“杀人”罪作了补充解释,就说明我们目前执行的宋法,应该按照宋仁宗的补充法律规定,即“因杀人、伤害自首, 你将被免除所造成的罪行。 但是,我们目前执行的“宋刑制度”,是宋太祖时期的合法产物,并不包含宋仁宗列举的那种杀人罪名。 阿云案是宋仁宗颁布《嘉佑汇编诏书》后才发生的一案,“宋刑联”没有相应的处罚,只有故意杀人才是无缘无故的杀人,所以要按照《因此杀人法》来处理此案,这符合宋法的初衷。

可以说,王安石和徐尊的法律观点更趋于务实,相对适用阿云案的判决。 然而,当他看到王安石固执己见,徐尊认为阿昀不属于“**伤人”,不主张判处阿昀绞刑时,理性派的司马光勃然大怒。

他举了两个例子:“甲因为一个战士鼻子里的血而自首,他用杖犯了六十罪。 乙怀恨在心,想让自己的人死,他晚上顺着江井推,偶尔不死,见血,若是自首,就用杖止七十罪。 他们俩犯下了截然不同的罪行,他们互相冒犯了对方。 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通奸? “司马光认为犯人暴露了**的意图,虽然造成的伤害不大,但如果刑罚不重,岂不是助长通奸? 如果故意不遂后,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减轻刑罚,那么法律岂不是成了绥靖通奸的工具?

王安石反驳道,我们都是法官,决定人生死的是法律,不要因为担心“通奸”而试图罪人。

由于两人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肯让步,宋神宗下令将案卷移交翰林学者陆公书、韩维、钱功夫等知识分子系统审查。

经过深思熟虑,陆公书、韩维、钱公福三人认为,这部法律的初衷有三重“有些人从措施中夺取了权利,有些人通过禁止邪恶来禁止邪恶,有些人首先开始善良。 ”法律规定需要遵守,但没有必要在做出判断之前权衡实际情况; 像**这样的重罪是极其令人发指的,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对于那些投降的人,有必要给他们弥补的机会,唤起他们的善良之心。 “被法律免除惩罚的人,不仅开辟了改造邪恶的道路,而那些害怕罪犯的人知道他们无法避免死亡,所以他们想杀死他们,因为他们想被厌恶。”

在这一点上,阿云案涉及的自愿自首和减刑问题已经非常清楚。 她没有大惊小怪,割伤了他的手指,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谋杀未遂”。 在现代法庭审判中,不应因“杀人未遂”而判处死刑是没有争议的。 卢公柱等人担心的情况是,犯人知道“**未遂”和“**成功”会被判处同样的刑罚,不需要杀的人很有可能被杀。 伤人去死不是更安全吗,杀人也是杀人,只要毁尸不被抓到就行吗?

他们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清朝法律对妇女通奸和杀害丈夫的裁决极为严格,因此妻子通奸后夫妻共同通奸的案件数量大大增加。 那是另一回事了。

三人向宋神宗禀报:“大臣们认为,以(王)安石之位讨论合适。 ”

宋神宗道:“是。 ”

最终,王安石、徐尊的意见得到了宋申宗的认可,阿云案不仅得到了宽大判决,免除了死刑,改为流放,还促使宋朝对宋宁元年(1068年)“**已伤”的原罪作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受伤,根据要投降的人的问题,从**减去两度

事实上,王安石在阿云案中胜诉,离不开“幕后观察者”宋申宗的大力支持。

宋神宗本来称王安石为翰林学士,主要原因是看中了对方执行“新茶法”的能力和勇气。 他也急需一位大臣,在朝廷中改变祖先的律法,以实现“大宋中兴”的愿望。 王安石在阿云案中的态度,显然给了宋申宗第二层信心。

宋代的法律是以宋朝刑法典为基础的,宋刑法典是当时的基本法。 但皇帝也可以通过发布诏书来干预案件的判决。 诏书一般是针对某件事或某个人颁布的,称为零散诏书。 散落的诏书由专门机构(详细编纂室)编纂汇总后出版,称为编纂。 最初的汇编被用来补充刑事制度。 从以上阿云案的详细过程也可以看出,皇帝不断下诏,渐渐地,法官只看案的编纂,不看刑法,皇帝的个人意见对案件的判决有很大的影响。 宋神宗支持王安石和徐尊,于是多次用诏书扭转阿云案的局面,这让司马光很不高兴,皇帝“内涵”:“阿云的监狱,中才的官吏都可以做决定。 “言下之意是,皇帝甚至不如一个中等资质的官员。 宋神宗没有理会,也没有追究,他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当阿云案尘埃落定后,西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正式出任都督。 此后,他与宋神宗并肩作战,通过实施农田水利、护甲、免兵役、市场变革等新法律,竭尽全力发展生产富国强军。

然而,关于阿云案的司法辩论并没有停止。

针对王安石和徐尊派系的意见,在接到宋神宗的诏书后,朝史上的成腾福立即写信要求宋神宗重新选举官员审查此案。 《宋史》说,自从阿云案的判决书公布后,“从廷伟一直到王安石,徐尊都被称为'鲁法义'”。 面对如此尖锐的矛盾和冲突,王安石“改法”的决心从未动摇。

继西宁第一年对“**已伤”罪作出新的司法补充后,第二年,王安石在此基础上建议将自愿投案减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人已死亡”。 宋神宗遵照规矩,颁布圣旨,要求“从今往后,先者已伤,投降,按质,听判决”。 ”

结果,诏书还没到刑部,就遭到了刑部首官刘树和丁伟的反对。 他们不怕与皇帝对峙,直接以“庚子诏书未结,书已合”为由,拒绝执行宋申宗的命令。 宋神宗只能心软,重新下诏,将“已死”的罪犯列为“恶人”,减刑规定不适用。 法庭上对王安石自首减刑的争议逐渐停止。

尽管如此,王安石、徐尊等人的质疑精神还是让人看到,在中国古代,曾经有过正义是人性之光的时刻,而不是简单地“杀人以命,是正当的”。 这或许就是被反复讨论的阿云案的价值所在。

元丰八年(1085年),随着宋申宗去世,改革运动谢幕,宋哲宗继位,高太后掌权,司马光领导的保守派成为大宋王朝的“多数派”。 王安石的新法和宋申宗颁布的“从轻处罚”诏令,立即被当作越轨的产物而丢弃。 当了丞相的司马光通过宋哲宗下达诏书:“强盗要自首,不必等待。 虽然已经过去了10多年,但阿云案的余波仍未结束,司马光最终废除了“自愿投案自首、减刑”的规定。

宋哲宗赵旭的肖像。 资料来源:互联网。

有科普文章说,司马光终于“杀”了阿云。 在实践中,对法律条款的修改不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产生影响。 换言之,企图杀害丈夫的阿韵不会因为删除“自愿投案自首、减刑”条款而被判处死刑。

历史事实是,被宋申宗赦免的阿云,从此再也没有出现在任何文献记载中。 俗话说,“没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可以反转,阿云服刑后应该已经恢复正常生活了,至少他的生活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幸运的是,她出生在北宋。

否则,在未来的任何一个朝代,一个“夫为妻”就足以处死她,没人在乎她的婚姻是否成立,她的投降能不能减刑!

引用:

袁]《支队:宋史》,中华书局,1997年。

歌曲]李涛:《通鉴治理的延续》,国家图书馆文献缩微胶卷中心,1985年。

薛美清:《宋朝刑法研究》,法学出版社,1997年。

陈玉忠,“宋代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研究”,河北大学博士**,2009年。

何军:《唐法六赃物研究》,吉林大学博士**,2021年。

黄开军:《北宋阿云案与审慎处罚与重罚之争》,《社会科学论坛》2011年第2期。

陈立军:《刑法政治、婚姻认同与自首法——北宋阿云案若干问题》,《北京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

郑胜明、戚冠宏:《宋代杂论制度简述》,《保定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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