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首先界定了冒充权利人侵占财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简言之,本章所称冒充权利人侵占财产的行为,是指冒充权利人,以权利人身份将他人财产处分给第三人,以便从第三人处获得等同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客观,行为人已证明他或她有权处分某项财产; 因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向第三人转移,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向行为转移。 主观行为人不仅有非法占有第三人财产的意图,而且有将权利人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意图。
这种盗用财产的行为,容易导致适用民法中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设立的出庭权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处理与民法的适用交织在一起,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 为了正确解决相关纠纷,有必要深入了解民法中权利表象的具体制度和规则因此第一章接着论述了行为人以不同冒名义欺骗第三人应适用什么样的民事规则,以及民法中权利和外观责任的内涵、目的和具体制度
关键词]冒充权利人侵吞财产;权利的出现; 偷; 诈骗。
“冒充权利人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冒充有权处分某一财产的主体,与不知情的第三方就他人财产进行谈判,第三人为取得财产权或者清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行为人。 同时,行为人将冒充主体的财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简言之,这类行为是指行为人冒充权利人,以权利人的身份将他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从第三人处获得等同财产
此类案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告冒充主体(即行为人转让的财产的真正所有人)。肇事者被欺骗向肇事者交付财物的第三方。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行为人不仅通过欺诈行为从第三方获取财产,而且具有侵害权利人财产的意图,客观上能够将权利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导致权利人之间的财产利益流动不正当, 演员和第三方。此类案件往往引发民法中权利表象规则的适用,使第三人保留属于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使其财产整体不受损害。 此时,刑法中的财产损失是值得怀疑的,这引起了质的争议。
需要明确的是,行为人只是以骗取第三人财产为目的,假扮成有权处分某一财产的权利人,但实际上并无侵害权利人财产的意图,客观上不能将权利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全部欺诈, 仅构成针对第三方的欺诈罪。由于该行为不会侵犯权利人的财产,因此对于侵吞财产是针对权利人还是第三人,不会有争议,因此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冒充权利人侵吞财产的行为
(1)客观方面
这类案件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错误地认为与其有交易的被行为人有权处分某一财产,因此向行为人支付了对价,以获得权利人名下的财产权益。 因此这种类型的财产侵占的特点是行为人有权处置某种财产,这可能导致这导致了民法中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而建立的权利制度的适用,从而在刑法中引起了关于谁是案件被害人的争议
行为人可能被外界误认为是动产所有人,或者不动产登记在其名下; 或通过伪造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冒充某物的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有权处置该物的人。 前者称为事物的表象; 后者被称为人的外表。 在前者中,行为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欺骗第三人; 在后者中,肇事者必须以冒名顶替者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谈判虽然两者权利的表面基础不同,但它们都表明行为人有权处分某种财产的错误印象。
这类情形表现为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权利人的财产进行有偿交易,行为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财产是第三人支付的交易对价,行为人将权利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所谓对价因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向第三人转移,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向行为转移。 在实践中,这种有偿交易通常是所有权转让的买卖。
2)主观方面。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不仅有非法占有第三人财产为己有的意图,而且还有将权利人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占有的意图。 但是,行为人将权利人的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主观目的是获得第三方为交易支付的对价
执业领域陈丹丹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业务。
陈先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及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陈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处理合同、劳动人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陈律师办案作风一丝不苟,能够把握案件全局,关注案件细节,寻求突破,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的最大利益。
陈律师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和起草、日常法律咨询和建议、出具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公司治理、交易谈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