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至上”制度规范是有福的。
纳入法院的个案管理。
检察院对再审的建议要严格,同级监督要严厉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文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 与民事申诉的“升一级”不同,由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有效弥补了基层检察院民事监督方式的不足。
进入新时代后,检察机关继续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规范,不断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 但多年的实践证明,仅靠内部自我压力并不能充分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效力,外部工作机制的缺失一度成为民事检察监督“高质量高效”的“绊脚石”
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建议按照当事人申诉、信访程序办理; 有的检察机关建议再审,出具后犹如一块石头沉入大海,逾期答复问题更加突出,即使有,也大多是“事实不当”、“实质判决不当”、“缺乏......证明监督事项的证据”。
究其原因,是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外部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厅主任冯晓光曾提出,开创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新局面,不仅要实现监督理念的现代化,而且要使监督体制和机制水平现代化。 以体制机制的现代化,支持、保障和实现监管理念的现代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以下简称《意见》)。 冯晓光在接受《检察院》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实践的回应,有助于解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溯源
时代的发展催生了“同侪监督”。
检察建议再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孕育出来的检察探索。
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行政检察院,拉开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帷幕。 20世纪90年代,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民事检察监督逐渐打开“动能”,但制度建设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民事检察事业的发展。
这就像去战场上却发现你没有子弹一样。 一位经历过初期的退休检察官向记者回忆说,与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相比,民事起诉制度的供给远远不够。
当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监督的唯一途径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议”,这是一种高度对抗的监督形式,必须提交由上级检察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上级法院。 同级监管的缺失,无疑削弱了民事检察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最明显的是,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无论大小复杂,都只能提交上级检察院抗诉,导致大量案件被上级检察院“堆积”等待“再审”,形成了民事检察院的“倒三角”格局。 此外,“对抗性”监管容易导致抵制,导致案件“拖延时间长”或“久审无果”,监督效果不......
司法实践要求检察机关创新监督方式。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四川、河北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国推广“检察建议再审”,允许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表现出克制和谦虚,显然更能被监管法院接受。 对于当事人来说,再审检察建议意味着一个更加高效、便捷的过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平基说。
2022年9月21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发布合同纠纷错误判决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图为公诉人正在审阅涉案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实践证明,再审检察建议弥补了检察反诉方式的不足,缩短了办案周期,便于实现群众诉求
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建议再审”的监督方式; 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条例(试行)》确立了“同级监督”原则,重新确立了两个并行、刚性、灵活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检察建议再审是检察建议的主要类型之一。
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再审检察建议不仅为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了方法和路径,而且塑造了动态的四级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冯晓光说。
两难
缺乏制度规范会影响监督的质量和有效性。
虽然因“补位”监管方式不足而“出现”的再审检察建议在前期释放了制度红利,但随着实践的推进,再审检察建议的“软性”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记者了解到,检察院的再审建议在受理程序、办理标准、地方法院办案要求等方面不一致
有的法院由立案庭受理,有的法院由办公室受理后转营业庭处理,有的法院按当事人上诉、信访程序办理; 有的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以回信的形式作出答复,不编辑文号,有的法院只口头答复; 检察机关建议再审启动了“院长开示”程序,导致法院在复审阶段长时间滞留,逾期答复、拒不答复的案件......更突出
有学者评论说,尊重法院的既判力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要适度,但检察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要“响亮、明确”。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民事检察监督开始就一直存在,但一直集中在检察建议再审上。
虽然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是“灵活的”,不像检察机关的反诉那样“僵化”,但应当规范对待。 否则,不仅会侵蚀检察院的公信力,而且会损害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单平基说。
单平基告诉记者,由于缺乏处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外部程序,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记者了解到,在安徽省,由于两院在检察监督问题上的高度共识,形成了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司法程序
这种“互惠互利”强化了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质量和成效,也为安徽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走在前列”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类似的制度安排并不常见,在一些地方,任意不接受检察建议再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律师界也感受到了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的“两难境地”。 “如果民事检察机关是两条腿走路,那么再审检察官的建议远不如抗议的腿那么粗。 北京大道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宇认为,民间抗争必然会启动再审程序,但再审检察建议却没有。
在制度规范“拉伸”的同时,源自制度规范的一些“不和谐”也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这种监督作用更集中在民事“预审”制度中。
所谓“预审”,是指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提下,必须提出民事检察监督的申请。 如果上级法院已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面对后续的检察建议,下级法院是否可以不考虑上级法院的意见,依法自行作出复审判决? 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以上级法院已经作出驳回案件的裁定或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为由拒绝监督,认为这是“接受上级法院领导”的表现。
2023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提出对一起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进行再审的检察建议,让当事人老楚摆脱莫名其妙的债务。 图为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据了解,为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一直把提高再审检察建议质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规划和推进。 在制定、发布检察建议的内部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发布,必须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要目的是保证再审的检察建议的质量。 在单平基看来,“打铁还是需要自身硬度”的确,但如果缺少外在规范,单纯的自我压力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打破游戏
纳入司法问责制的愿景。
解决再审检察建议的困境、打破局面,成为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课题
2021年,《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印发,要求“完善检察反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精准”型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检察反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关切下,《关于规范民事再审检察推荐案件办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终落实了上述改革要求。
关于《意见》的内容,冯晓光表示,这14条不仅规范了检察机关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而且明确了审判机关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的办案流程,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从法律效力上看,《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而只是规范内部司法处理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但毫无疑问,基于实践经验和研究论证结果的共识也应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单平基说。
此前,部分法院将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视为处理文书,与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性质相去甚远,但《意见》细化了工作机制,明确将再审检察建议纳入案件流程管理,重申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性质,这意味着再审检察建议已进入对司法责任制的愿景,必将有助于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质量和有效性。冯晓光说。
《意见》首先明确,办理有检察建议民事再审的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这一原则增加了检察机关再审建议的“刚性”。 冯晓光告诉记者,《意见》还指出,探索建立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常态化的工作联系机制具有现实意义,对规范化和实质性化解纠纷、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意见》在加强检察监督和保持适度监督之间找到了鲜明的平衡点。 河南某地某法官告诉记者,《意见》充分考虑了再审检察建议的实际需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处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精细化、统一,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记者注意到,《意见》为了更好地提升同级法律监督的成效,《意见》还“放宽”了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定和发布程序——《意见》指出,检察机关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一般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已经与同级法院协商沟通的,可以不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本程序。
2023年6月,湖北省西水县检察院就建筑物倒塌责任纠纷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法院在再审中撤销了原判,并裁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图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视察事故现场。
对检察机关制定、发布再审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给予适当、灵活的控制,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符合实际需要。 对此,单平基说。
在单平基看来,对再审检察建议实行同级监督的“赋能”,也符合新时代坚持和发扬“风桥经验”的要求。
*:P检察院**·《民生周刊》作者:于晓、牛秀敏、滕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