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减碳政策衔接,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
《发展与改革》2024年第113期。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院、 电力规划设计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第一次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着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拓展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色证书”)应用场景, 为进一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完成“十四五”中降低能源消费强度的约束性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般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决策部署,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着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加强绿证交易、能耗与碳排放管理双控等政策有效对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发行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强国内外绿证互认, 为积极稳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绿色证书与能耗双控政策趋同
1)实施非化石能源不计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导向,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节。在“十四五”省级节能目标责任评估中,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可再生能源、核电等非化石能源消费,并相应计算各地区能源强度降低指标。
2)推动将绿证交易电力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坚持节约节能优先,持续加大节能力度,切实加强节能日常管理,坚决遏制高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启动,扎实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碳转型。 将绿色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用电的基本证书,加强绿色证书与能源消费双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相应用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核算,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消纳。
3)明确绿色证书中电量的扣除方法。在“十四五”规划中,省级人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实施以实物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抵扣政策,并辅以省际绿证交易。 现行国家级和省级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不变,省际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电量,按实际用电量计入受援省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未参与省际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电交易,但参与省际绿证交易的电量,按省际绿证交易流量计入接收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发送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接收省份通过绿色证书交易扣除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实现“十四五”节能目标所需节能的50%。
4)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双重扣除。省际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的相应绿色证书,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绿色证书,按照现行统计规则纳入相关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十四五”省级人民节能目标责任评估和“十四五”中不重复扣除考核指标核算。将绿色证书列入“十四五”省级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核算,相应的发电时间与考核年度一致。
3. 夯实绿色证书发行和交易基础
5)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绿色证书的发放。落实绿证全覆盖等工作部署,加快制定绿证发行和交易规则。 绿色证书颁发机构将联合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加快提高已备案登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占比,加快绿色证书颁发进度。到2024年6月底,国家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建成,分布式项目规模进一步提升。
6)扩大绿证交易范围。鼓励各地落实新建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度,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强制性可再生能源消费机制,合理提高消费比例要求。鼓励相关项目通过购买绿色证书和绿色电力来替代可再生能源消费,扩大绿色证书的市场需求。 各地要将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通过购买绿色证书和绿色电力等方式抵消预算过剩。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绿色证书和使用绿色电力,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推动龙头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挥带动作用,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7)规范绿色证书交易体系。依托中国绿电证书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色证书交易,具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采取双边谈判、挂牌、集中招标等方式。 建立跨省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市场。 结合实际情况,支持绿证供需省份通过省际协议锁定省际绿证交易规模,协助经营主体开展绿证供需对接、集中交易、技术服务、争议解决等工作。 现阶段,绿色证书只能交易一次,不允许第三方收集、储存和转售绿色证书。 各地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将绿色证书的采购任务简单地分配给企业,不得限制绿色证书的跨省交易。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加强监管,引导绿证交易在合理范围内运行。
4、拓展绿色证书应用场景
8)完善绿色用电认证和节能减碳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以绿色证书为基础的绿色用电认证机制,明确认证标准、制度和标签。研究完善绿色证书有效期,简化绿色用电认证流程,持续提高认证的时效性和便利性。 充分发挥绿色证书在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核算中的作用,加强绿色证书在能源消费预算和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将绿色证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管理机制。
9)完善绿色证书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的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将绿色证书纳入地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规则。 推进不同应用场景下扣除绿色证书的改性电网排放因子研究核算。 加快研究绿色证书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功能边界和衔接机制,明确各主体参与绿色证书和碳市场交易的有效途径。
10)加强绿色证书对产品碳足迹管理的支持和保障。将绿色证书纳入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方法和国家通用标准,明确绿色证书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的一般适用范围和识别方法。 按照成熟批次、推广批次、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绿色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 在产品碳标认证管理办法中应充分考虑绿色证书因素。 探索差异化产品标签的设计,以反映特定产品中可再生能源的用电比例。
11)促进绿色证书的国际互认。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国际交流渠道,大力推广绿色证书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基础证书,解读我国绿色证书政策和应用实践。 鼓励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相关机构、专家学者积极发声,推动国际机构特别是大型国际机构碳排放核算方法与绿色证书趋同,加快绿色证书国际互认进程。 积极参与国际问题的制定和讨论,推动绿色证书颁发、计量和交易的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努力提高中国绿色证书的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五、加强组织实施
12)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能耗双控政策纳入绿证纳入能耗双控政策、拓展绿证应用场景的统筹协调。 绿色证书颁发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绿色证书的签发和交易规则,高效、规范地做好绿色证书的颁发和交易工作。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协调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强化高耗能企业绿色用电责任,依法依规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对相关用能主体。
13)加强交易监管。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加强了对各地区、各类主体绿证制度实施情况和绿证交易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绿色证书签发和交易的抽查和检查,严防和严查惩处绿色证书签发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过程中的虚假交易、伪造、篡改数据行为。 重大违规违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纪检、监督、审计部门。
14)及时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体系,推动将非电力可再生能源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逐步建立基于绿色证书核算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局计算的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和非电力利用基本数据,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供国家和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国家能源局加快建设国家绿色证书颁发和交易体系,加强绿色证书颁发和交易数据的统一管理。 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了“十四五”省级节能目标责任评估,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省际绿证交易电力数据,最终核准了各地区能源强度降低率。
15)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重大活动,深入开展绿色证书的宣传应用推广,增进全社会对绿色证书制度的认识。 统筹做好绿色证书交易管理及节能减碳培训工作,提升各类业主业务能力水平。 加强绿色消费的宣传和推广,鼓励各类用能单位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1月 27, 2024.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