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条款解释
本条论述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 所谓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务、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之外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情节严重的。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地看待这种罪行。
这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可以由年满一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个实体也可以构成这种犯罪。
从有害行为和有害结果来看,这种犯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存储、处理、处理的数据。 或者在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情节严重的。
1)“违反国家规定”,本犯罪违反的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
2)“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破解密码、窃取密码或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或所有者的意愿,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或所有者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行为人通过获取特定数据来表现。首先,获取数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非法的。 其次,“获取”是指拥有或占有特定数据,这意味着数据的副本被制作并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便携式硬盘和私人电子邮件地址中。 “收购”的具体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 第三,行为人只是通过复制的方式获取他人的数据,并没有对数据进行破坏活动。
(四)行为对象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输的数据。首先,犯罪者针对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其中可能包括**、文本、视听资料、专有程序或软件等。
2)犯罪是主观的。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但仍是故意的。
三、立案标准
只要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节严重,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酌情决定。
四、风险防范
预防这种犯罪的方法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相似。
5. 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胡毅利用诱骗被害人杨某点击自己设置的钓鱼**的方法,非法获取了被害人杨某网络游戏《血色传说》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该游戏账号, 并将游戏账户中的13,892个游戏币锭转入其游戏账户出售,给受害人杨某造成损失人民币15,797元6 美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他技术手段从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获取数据,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毅如实供认罪行,可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毅在法庭上承认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他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他的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奕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 2.被告人胡义认罪态度良好,诚恳悔改; 3.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被告已全部退回赃物,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4.被告得到受害人的宽恕; 5.被告是初犯和偶犯。 总之,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处罚,判处罚款或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他技术手段从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被告人胡毅到案后如实供案,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并得到了其谅解。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人胡易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简要评论。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明显构成犯罪。 单位实施这种犯罪通常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但这样就获得了利润,最终,该单位将长时间不运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风险犯罪,是企业防范此类犯罪风险的现实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