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广铁集团长沙火车站官方微博发布《关于K225列车旅客在长沙站未上车情况的说明》,全文如下:
2024年2月18日4时24分,兰州开往广州的K225列车抵达长沙站。 受此影响,部分原本购票的旅客无法在长沙站上车。
为保证列车运行安全,铁路部门引导这些已购票、未上车的旅客到候车室休息,并带上紧急食品。 同时,加强调度组织,及时安排换乘其他列车前往目的地。
铁路部门提醒旅客,应严格按照购票日期、路段、座位乘坐列车,共同维护列车运行安全、乘车秩序。
先前报道
据**报道,2月18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当天买了K225路的车票,计划从湖南长沙前往广东广州,但因为挤不上火车而无法乘坐。
*在长沙站站台上,一位身穿**衣服的工作人员告诉许多滞留在车站的乘客,由于沿途乘客“买短补长”,平时购票的乘客无法乘坐火车。 列车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努力为乘客寻找一条路,“今天早上,开通了一列新的乘客(临时客运列车),可以带大家到达目的地。 ”
当天,记者以乘客身份咨询了12306人工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乘客尽快改签或退票。 ”
乘客是否有必要对因“买空买长”严重拥挤而导致列车警报延误负责?
“买空乘长”引发的纠纷并非偶然,春节等假期时有发生,这一事件再次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假期难找票,乘客也束手无策; 也有网友认为,“买空买长”的乘客,为了顺利上车,损害了全票乘客的利益,是不合适的; 有网友表示,这种扰乱列车运行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那么,“做空多头”是可取的吗? 铁路部门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买短途长途”的旅客,如果列车延误或停运,损害了持有全程车票的乘客的利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来看看《法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做空多头这是可取的吗? 铁路部门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买短途长途”是指旅客已经购买了短途车票,到达车票上注明的车站后没有下车,而是通过现场检票等方式继续乘坐公交车,直到车辆到达乘客的真实目的地,但这种方法往往会导致很多已经购票的乘客无法乘坐火车的问题, 甚至成为一些人恶意逃票的手段,引发一系列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条例(2022)》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取票价: (一)经车站、旅客列车同意,主动补票或者上车的。 也就是说,铁路部门会在铁路有一定的载客能力时提供票价调整服务,允许短途旅客在其载客能力内支付票价后继续乘坐列车。
但是,对于未经铁路部门许可“买空多头”的旅客,其行为将构成违约,还将面临加收票价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5条第一款的规定,旅客应当按时间取货, 有效机票上记录的航班号和座位号。旅客无票乘车、超车、逃舱、乘坐不符合降价条件的优惠客票的,应当另付票价,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加收票价; 如果乘客不支付票价,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铁路客运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收取票价,并可以对所走路段的应付票价加收50%的费用:(一)无票乘车,不主动补票的; (二)未在车票到达站下车,继续乘车的;(三)持低座位客票乘高座位的; (四)持有不符合降价条件的优惠票或者优惠票。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杂项收费的规定办理。 因此,对于出于无奈而被迫“买短程、长程”的旅客,应尽快与铁路相关部门沟通,说明原因并及时补票,以免影响后续旅客出行; 如果铁路部门因无法装车或其他原因不交票,建议根据车站下车并及时更改出行计划,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仅会面临加票的处罚,还可能被“要求下车”。
做空多头如果乘客造成列车延误或取消,损害了持有全日票的乘客的利益,乘客是否有责任?
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继续履行运输合同,或者旅客已到达其真实目的地出口且合同已经履行的,旅客应当赔偿铁路部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即按照上述《民法典》和《铁路旅客运输条例(2022)》的规定, 补足车费并支付额外车费;如果铁路部门在途中“买短长班车”发现旅客无法继续运输,也可以选择解除运输合同,要求旅客到最近的车站下车。
其次,如果由于“买短长”旅客的原因导致列车不能正常运行,而后续购票的旅客正常上车或坐不上车或坐车的,“买短长”旅客将构成对其他正常购票旅客的侵权,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他们的行为也将记录在铁路信用系统中。
如果乘客多次有恶意做空多头不支付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恶意“买空买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将构成公共安全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同时,恶意逃票行为也可能被记录在铁路旅客信用系统中,影响逃票行为后续购票。
其次,恶意逃票是否构成犯罪,何种犯罪构成犯罪,理论和实践都存在争议。“无罪理论”认为,超车行为是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 经理可能会按照规定收取额外费用或拒绝运输。 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一般较小,其行为并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管理者的制度漏洞也是重要原因,因此此类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一方面,“有罪论”认为构成欺诈罪,恶意逃票人隐瞒不愿支付相应路段客运票价的主观目的,利用铁路管理漏洞,使铁路部门陷入误解,处分运费索偿权; 对方认为,这种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铁路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单独规定恶意逃票罪,对诈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实践已有先例。 然而,对于恶意逃票、超车,性犯罪尚未明确认定,采用非刑事措施进行惩戒仍是常见的处理方式。
对于“买空乘多”的行为,除非必要,否则不宜采用这种方法,即使采用,也要及时沟通补票,不要冒险。
同时,铁路部门也要加强管理,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善铁路载重量考核,加强对铁路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监督,切实维护各方旅客畅通出行。
*:广州**,广州铁路集团长沙火车站,法治**。
编辑:佘香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