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被告丁某忠等人注册成立云数码商品公司,并先后成立某富商商品公司等关联公司,为某云数码商品公司提供服务支持。 丁某忠等人研发了数字电商购物平台APP,采取“新老拉人”和分层激励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数字消费会员的发展情况,故意提高商品销量产生高价差,对消费者会员进行所谓的“消费返利”, 然后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噱头,通过人为操纵和虚假宣传包装,打造虚拟货币“云元”(不是基于算法生成的数字虚拟货币),诱导消费者会员“消费返利”。“投资购买《云源》是变相公开吸收资金对公众。 据审计,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某云数字应用平台吸引全国477 720名消费者会员购买“云源”113 933 646件,总销售额为人民币300 850 8856 美元。 上述消费者会员在云数字App平台上购买商品并投资“云源”,所有款项均存入丁某中等人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如某富商公司。
另查明,2021年2月23日,湖北省云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1年11月16日,G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云数码商品公司、某富家商品公司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并对某云数字商品公司罚款200万元,对某富裕商品公司罚款200万元,对某云数字商品公司和某富裕商品公司罚款299 995 918元97美元被没收。
判决结果:2022年8月19日,湖北省云蒙县人民法院以(2022)E 0923行初1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丁某忠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任某红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被告人许某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被告人宋某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被告人康某伟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婷犯非法吸收公积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被告人非法侵占的资金、孳息,依法追回。 公安机关因案件扣押、冻结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按比例返还募捐参与方,不足部分继续追回,追回的资产返还募捐方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0月28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法院刑事裁定(2022)E 09兴忠第17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丁某忠等人明知某云数码商品公司不具备公开吸收公款资质,违反国家财管规定,通过推介会、线上**、举报、“用老引新”等方式公开宣传推广, 通过投资虚拟货币“云源”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向公众公开吸收资金,是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某云数码商品公司、山东某富家商品公司、秦皇岛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均为丁某忠等人实际控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渠道平台,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共查获冻结上述公司账户资金235 302 39515元及其孳息,依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非法所得资金应当返还给募捐方,不足的部分由丁某忠等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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