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制素养基准通教版(第一版)》基准5: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法规,在保障人民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刑法》规定了与其他公共安全犯罪有关的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源自互联网。
潘某通过社交软件搜索附近的人,看到一个陌生人签了“缺钱可以联系我”,于是潘某加了对方的好友,聊了几句后,对方就让潘某“转仓”,通过微信联系。 后来,潘某根据对方的要求,加了一个名为“Financial Payment”的好友。 经过一番沟通,潘某得知对方正在接受银行卡,潘某将自己银行卡的所有信息告知了对方,经过“查卡”,潘某的一张银行卡符合对方的收卡要求。 对方答应向潘某支付2万元作为福利费,但当潘某得知他要去其他地方刷卡时,他担心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于是拒绝了对方。 之后,对方让潘某赶到附近的某市刷卡,但潘某还是拒绝了。 然而,两天后,短信提醒,信用卡还款日期临近,银行拖欠5000多元和数万元外债,让潘某难以,于是决定冒险,主动联系“金融支付”,用2万元协商交易,换了一晚的贷款。 在对方的指使下,潘某前往临县某市,在酒店房间内向两名犯罪分子提供个人银行卡进行“洗钱”,并帮助犯罪分子数十次通过身份验证。 潘某因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权利和义务清单
*源自互联网。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收购、租赁“两卡”(信用卡、信用卡、**卡)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最常见的犯罪类型。 “助信”的行为不仅伤害他人和自己,也伤害社会。 广大市民要保持警惕,永远不要相信“低薪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切勿将自己的身份证、**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信息借给他人。 在提供信息技术协助时,要仔细核实和辨别,以免落入他人设下的非法犯罪陷阱,成为第一欺诈者。 如遇到电信网络诈骗者,应及时报警。
法律风险警告(链接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宣传、付款、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审判、量刑从重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欺诈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认证协助; 不得冒充他人身份或虚构**关系开通上述银行卡、账户、账号等。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有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相关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可以采取限制卡、账号、账号等功能,停止非柜台操作、暂停新业务、限制网络访问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浙江的法治。
编辑: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