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借贷银行卡、手机卡等犯罪嫌疑人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利用“零投资、高回报”等噱头拉拢,利用他人的“两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少人因缺乏法律意识,无奈于钱财, 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不仅成为犯罪,还可能被怀疑犯有帮信罪(帮信网络犯罪活动罪)、隐瞒罪(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等面临刑事处罚,后悔不已!
为此,我们写了这篇文章,希望朋友们阅读、关注和**,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我们生活中的法律红线,避免成为犯罪的“工具人”!
一应严防和杜绝的四类行为
1、“两卡”(银行卡、手机卡)是指租借给他人的行为,**银行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交通卡、物联网卡等)。 购买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安全工具“四件套”的人称为“卡商”,购买“四件套”的人称为“佳能”。 这类行为最有可能涉嫌协助、教唆信任,也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2、“跑点”类别,“跑点”是犯罪分子的“黑话”,“点”是钱的意思,“跑点”就是让钱跑,这就是“洗钱”的意思。 最常见的是租借、**手机卡、银行卡来“跑点”。 以租用**银行卡为例,上游不法分子会以招聘兼职等名义发布信息,利用赚快钱的噱头吸引不明真相的人。 一旦有人上瘾,上游不法分子就会收集被上钩人的银行卡、交易密码、手机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并进行转账操作。 同时,租用或**银行卡的人也将被要求提供人脸扫描等验证操作,以便顺利接收和转移受害人的赃款。 还有一种情况是所谓的“跑点”平台,通过“跑点”平台进行,就是打着线上打工的幌子,聚合一些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等服务商等接口,借收收款码,形成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上游不法分子收转赃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银行账户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账户代为收款。
3、“招粉”,即以“刷单”、“抢红包”、“招商引”、“特项服务”等名义,向他人提供推广辅助,邀请被害人加入微信群或**应用软件,然后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进行诈骗。
4、“技术”是指通过设置虚拟拨号设备(如多卡宝、罗曼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等方式,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等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2. 可能涉嫌犯罪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得益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窝藏、转移、购买、代为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和/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洗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盖、隐瞒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的所得及其性质及其所得,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账户;
(二)将财产兑换成现金、金融票据、贵重物品;
3)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4)资产跨境转让;
(五)以其他方法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性质、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窝藏、转移、隐匿毒品、毒品所得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匿犯罪分子所得毒品或者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 如果“跑分”人事先与上游犯罪分子共谋,实施“分分跑”等转移赃款的行为,可能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诈骗等共同犯罪。
6. 盗窃。
有的犯罪嫌疑人向不法分子提供银行卡收受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后,通过挂失或补发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钱取出来占有,或者在帮“跑点”时私自扣留部分资金给“黑黑”,可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帮信罪, 然后因多项罪行而受到惩罚。
三、构成上述犯罪的严重后果
1. 处罚。
构成上述犯罪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其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可以单并处罚金或者并处罚金。 此外,因犯罪所得的金钱和其他非法利益,也应当退还和归还。
2.无犯罪记录。
这俗称犯罪记录,会影响自己和子女的就业、政治审查等。 即使检察院不起诉,也会有案件记录,形成违法记录。
3.禁止占用。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法医、公证员、警察、外交官、村委会委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定从业人员保险业的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行业特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职业。
4.征信处罚。
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相关犯罪(如帮信、教唆信托等)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其信用记录,采取限制银行卡、账号、账号等功能,停止非柜台业务、暂停新业务等措施。 并限制对网络的访问。
5.出境限制。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刑罚终结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三年内不出境,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部门执行。
四、抵制**,谨防上当受骗
1、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支付密码等身份验证和金融工具和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
2、抵制,不贪小利,不出租或出售“两卡”等重要卡,对收卡、售卡、租卡等情况保持警惕并及时报告。
3、强化防舞弊意识,不要相信各种轻易赚钱的噱头,通过官方或正规渠道**全国反诈中心APP,多了解反诈知识。
4、避免情绪化,不要被虚假的“友情”、“亲情”、“义”绑架,有意无意地成为罪犯,后悔一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