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法律界的网络流行语,是指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过程中,未经本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形。 一般来说,是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身份信息被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人、董事、监事等,同义词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执行人员”。
无缘无故拥有公司法人、股东或高管的身份,是“喜悦从天而降”? 不要急于快乐,其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 不法分子之所以要冒用他人信息,将他人注册为法人、股东或高管,就是要让冒名顶替的股东代为承担公司债务,甚至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骗取银行贷款、搞电信诈骗等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如果如此,冒用信息的个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个人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面临监禁。
遇到“股东”怎么办? 不要惊慌,这篇文章教你两种诉讼方式。
民事诉讼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萧铮想去银行申请贷款,但查到个人资信时,发现自己被列为遗嘱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经核实得知,其以假名登记为海桂公司股东。 海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由小王变更为小王、小郑,并附有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显示肖正以现金支付了投资款。
肖铮表示,他不知道公司的存在,也从未表示过参与公司运营的意向,也没有出资或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 而且,工商档案中所有的签名都不是他本人写的,都是别人伪造的。 因此,他以海桂公司为被告,以海桂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峰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不是海归公司的股东。 海归公司和老冯没有进行辩护。
庭审中,肖铮委托鉴定机构对工商登记档案中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所有姓名的笔迹与验货样品的笔迹均非同一人的笔迹。
经审理,法院认为,认定股东是否合格,应从形式和实质要求两个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虽然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肖铮持有海桂公司股权,但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证书登记,作为一种信息公示,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具有产生股东资格的效力。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自肖铮加入海桂公司股东以来,工商档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的签名均未由肖铮签署。 庭审中,肖铮也否认曾表示曾表示拟入公司股东并实际出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肖铮的投资资金是以现金支付而非银行转账支付,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铮实际出资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确认条件,肖铮不具备海桂公司股东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肖铮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向肖铮支付了鉴定费。 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该人为股东的, 冒充注册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被冒充股东的股东公司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缴出资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股东”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救济措施,被冒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资格,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13条起诉公司侵犯署名权,并要求责令公司停止侵犯冒名者的姓名权,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确认登记文件上所有签名均为虚假,判决生效后,凭法院判决书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弄虚作假的登记信息。
行政诉讼 - 行政撤销诉讼。
肖女士因业务需要准备成立公司,但在申请过程中,意外得知自己已经是国外一家广告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更让肖女士郁闷的是,该公司因多项经营异常行为被列入工商黑名单,肖女士也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再注册公司。
肖女士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判决撤销该公司的注册。 为支持其主张,肖女士向法院申请对登记机关委托的申请书、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原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结果显示,上述材料中的相关签名均不是肖女士本人所写,基于其身份证遗失的事实和实际居住情况,法院裁定,虽然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肖女士作为争议公司股东的登记,因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不成立,故原告请求撤销设立登记行政行为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判决撤销肖女士虚假公司登记。
法官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骗取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的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事监新2024年第128号)规定,登记机关调查确定骗取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无法联系到公司及相关人员或者不配合调查的, 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存在虚假登记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被冒充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正确为由,请求撤销登记行为: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有冒名顶替登记事实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登记,撤销登记。
个人信息是每个人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应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保护。 切记保管好以实名购买的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机票、保险单等,不要向他人提供。 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出现“做股东”、“做法人”、“做高管”等情形,可以及时向登记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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