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父母或监护人,您会找谁来帮助您照顾年幼的孩子? 你有没有教过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如何招聘工作人员?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的改编真实案例的热门法律微剧《重返审判现场:少年法庭》上线。
10岁男孩被校外培训班**老师带走,及时获救。
在热播的律法微剧《重返审判现场》中,**焦急地寻找10岁男孩小宝的下落,小宝去了校外培训班老师陈青家中,想接孩子回家时,却联系不上陈青的......
剧情回顾 队长:赶紧给酒店打电话,问问刚才去开房的陈青,有没有孩子?
民警:哥哥,还是没人回答,陈青是逃犯吗? 他绑架和贩卖儿童?
队长:这个陈青是有犯罪记录的。 他有特殊的恋物癖。
找到陈青和小宝)。
警察:别动! 你和这个孩子有什么关系?
陈青:我是他培训班的老师。
剧中,在接到10岁男孩小宝父母的电话后,他终于找到了带走小宝的校外培训班老师陈青。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可以成为校外培训班的老师吗?
记者:剧中,10岁的小宝宝很聪明,是课外培训班的尖子生,课外培训班的班长提出让陈青老师给小宝“开个小炉子”。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办公室)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赵俊福: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做过统计,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主体中,熟人占绝对多数。 剧中,小宝周末被父母送到校外培训班老师陈青家中“开小炉”,对陈青的信任和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忽视了防范,这也为陈青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剧情回顾 小宝:那天晚上,陈先生家停电了,没有暖气也没有空调,我太冷了,陈先生就带我去酒店住了。
警察:你为什么不回家?
小宝:我喜欢和陈老师在一起,我爸妈都同意我周末住在陈老师家。
记者:显然,小宝的父母并不知道陈青有**男生的犯罪记录,如果知道了,无论如何都不会把孩子置于危险之中,北京海淀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秦硕审理了此案。
秦朔:这个案子再次向我们重复了一个非常可怕的事实,被告人经常出现在那些长期有机会接触未成年人身份和职业的人身上,比如剧中某培训机构的老师陈青,他因**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而刑期结束后,他因故意犯罪被取消教师资格,再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工作,于是他开始在校外培训机构任教。我们无法知道他这期间做了什么,但好在小宝及时获救。
记者:剧中,陈青在法庭上坦白自己10岁时遇到一位老师**,事后老师威胁他不让他告诉别人,也不敢告诉父母,随后患上了心理障碍。
秦朔:在很多特殊案件中,被告人童年时期有过类似经历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是他们犯罪的借口,也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以**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陈青有期徒刑三年,并禁止其从事未成年人相关行业。
坚决把“大灰狼”拒之门外。
剧情回顾 陈青:能得到全家人同学的信任和爱戴,是每一位老师的最高荣誉,但对我来说却是最痛苦的事情,你可能不相信我,这样的人也会感到愧疚,他们越信任我,我就越恨自己,我恨自己不够坏,不够好, 我拒绝做坏事,也不愿意离开。
剧中,陈青向法庭坦白了自己矛盾的心理状态,声称自己知道自己不应该有这么卑鄙的作案动机,但又控制不住自己作案的冲动。 如何减少这种“大灰狼”对未成年人的暴露?
法官释法 记者:剧中如何把陈青这样的“大灰狼”挡在校门外? 被阻止参加校外培训课程? 赵俊福表示,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中的就业禁制和就业查询制度。
赵俊福:根据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核实申请人是否有伤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有记录的,不得聘用。 2024年,最高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实施职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职人员如犯**伤害等犯罪行为,必须依法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记者: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父母和社会在意识到这种犯罪行为时,远远不能保护他们的孩子。
秦朔: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伤害是针对儿童最黑暗的犯罪,它不像普通的身体伤害,伤口是可以愈合的,伤害的伤疤将永远留在记忆中。 说到**未成年人的案件,人们会下意识地认为受害者是女生,但其实男生受害的案例并不少,但这样的案例比较隐蔽。 近年来,我们必须时刻提防通过互联网犯下的儿童罪行。
记者:以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水平,在受到外界侵犯时很难被外界抗拒,秦硕强调,要教育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到伤害。
秦朔:告诉孩子,如果受到侵犯,一定不要隐瞒,不要默默忍,敢于发声,家长、老师,包括我们的司法机关,都会帮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赵俊福:人民法院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我们也呼吁医学、心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挽救研究,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的心理和行为矫正研究,切实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让每个孩子沐浴在幸福安宁的阳光下。
本期《法律之眼》提醒,我国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应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刑,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本文原载于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