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可能“失效”的有效法律文书? 是的,你没看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问题是,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在什么情况下会中止或中断,超过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小林因买房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与第三人小张起诉法院,随后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出具调解函,确认小林与小黄之间的买房合同终止, 而小黄将购买价款和利息220万元退还给小林,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因肖晃未履行还款义务,肖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肖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肖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超过两年时效,请求法院不执行肖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了证明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被中止,小林提交了张小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的工商银行存折,以及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 肖煌表示,他不知道肖林提交的上述证据,并认为肖林从未向他提出过索赔。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 为证明本案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肖林向法院提交了第三方张晓出具的还款计划、他与肖张微信截图等证据。 但肖煌不接受上述证据的目的,称肖林从未向他主张债权,肖张也从未向他传达过肖林要求他履行还款义务的意图。
法院认为,本案在执行基础上成立的债权人为肖林,债务人为肖黄。 小林向第三人张晓主张债权的情形,以及肖璋约定代表肖黄还款的情形,不作为申请中止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理由。 因此,肖煌的异议是有依法依据的,应予支持,应裁定不执行肖林申请的执行案例。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小林的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执行裁定。
法官怎么说:1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期限和开始时间。
很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很熟悉,但对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却不清楚。 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类似,即使行使权利人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诉讼请求的利益,从而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中止、中止诉讼时效的,依法适用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上述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是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近四年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已经超过了依法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 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因此法院最终裁定不执行其执行申请。
除了了解申请执行的时限外,还需要了解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是如何开始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约定债务人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肖黄有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情形。
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没有固定,如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或者中断。
中止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在中止诉讼时效的理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最近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自中止诉讼时效的理由被消除之日起,申请的执行时效期限应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其他障碍”一般是指:(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法定人,或者依法要求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权利的人; (二)继承开始后仍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三)权利人被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四)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其他障碍。
如属法定原因,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将中断,中断后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因申请执行而中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之时起,将重新计算执行应用程序的时效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宣布破产债权、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转让债权、单独申请抵销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效力,中止执行申请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或者制定清偿债务方案的,应当视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件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的履约请求,以及小张向小林出具还款计划,应具有申请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但经审查,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权人为肖林,债务人为肖晃,肖林对第三人肖张的债权,以及肖璋约定代表肖璐还款,不构成中止或者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定理由; 因此,它没有确定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被中断。
实践中,下列情形可能认定为“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请求”:(1)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主张权利的文件,另一方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按手印,或者虽未签字,但仍能证明文件已以其他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 密封或指纹识别;(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发送信函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而该信函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三)一方当事人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另一方账户中扣除欠款本息的;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家一级或者省级发布有影响力的公告,内容说明当事人下落不明,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单位;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与该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也可以是被授权的实体。
3.申请时效期届满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满两年诉讼时效,法院是否仍受理立案申请?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执行人对诉讼时效申请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解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规定,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异议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以不知道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醒:一是申请执行时效,行使权利应及时。 法律不保护睡在自己右边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并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约定的义务。 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其实体权利得以落实。 不要因疏忽行使权利而遭受不执行的不利后果。
其次,权利人应留下履约请求的痕迹。 申请中止、中止诉讼时效的,依法适用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记得保留提出权利要求的证据材料,如相关的书面通信文件、邮寄文件、短信或微信通信记录等,以后发生争议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执行申请中止或中断。
第三,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不主动解释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问题。 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将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表示有履行义务的意向,以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以不知道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退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中人物的名字均为化名)。
温海淀苑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