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公布了四起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的典型惩戒案例
2月17日,黑水县芦花镇**百姓在芦花镇四美村发现烟点,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为大XX四美村村民(男)。未经授权在野外使用火,未获得野外用火许可,这构成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使用火的违规行为。 对芦花镇人民依法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13日,古林县观文镇永安村发生非法野火引发的火灾。 经调查,火灾发生在杨氏春节期间去坟墓烧纸,放鞭炮点燃周围的杂草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关文镇派出所迅速处理,及时对杨党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赠送了杨某一份礼物行政拘留7天处罚。
2月12日下午3时许,汉源县九巷镇阳沟村11组曹某某正在地里修剪果树用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树枝,点燃后,火势因风而失控。接到报警后,县应急、林业、九香镇等单位迅速赶到现场灭火。 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汉源县森林防火令》,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曹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同时,曹某某赔偿了九香镇燕沟村的损失30684元,并负责植被造林和被烧毁植被的恢复工作。
1月26日上午,租住汉源县扶林镇清府村4号的郭某来到自家承包的农田使用。打火机点燃了田里的杂草,玉米秸秆被烧毁了。 由于杂草丛生,大风大,未采取防火措施,郭某未能控制火势,青福村组织人员赶到现场,立即将其扑灭。 事发地点在林区外100米以内,当事人在野外非法使用火种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防火令等管理措施福林镇依法对郭某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防火条例
第25条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使用火种。 因防治病虫害、鼠类、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格防火;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域进行实弹演练、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域发生野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给予警告,并处个人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重新植树。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对违法野外火灾,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是每个人的责任。
进入林区时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十禁”。
森林和草原发生火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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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小编:邢祖义推荐每天读2本,官宣! 基层执法队伍面临两大痛点——“人少”和“素质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