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别人的账户进行**交易? 惩罚!
2月1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了2024年行政处罚第1号决定,当事人为“50后”谢某迪,借款5**账户,共交易35次77亿元,最后被罚款40万元。
上海九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峰告诉经纪行中方记者,禁止借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配置、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非法**交易。 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案件来看,谢某地的主要交易集中在质押国债回购交易中,约30宗87亿元。
此外,本案中,谢某迪与账户持有人出资并按比例分摊。 徐峰表示,该行为涉嫌资本配置,但需要更多的证据才能定性。 如果得到核实,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50后“阿姨”借别人的账户,总交易额超过35亿元
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介绍,谢某迪为女性,195x年1月出生。 据此,他的年龄估计在 65 至 74 岁之间。 她一共借了5个人的**账户,属于4家**公司,其中2家是华信**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 谢某迪的非法交易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当时她至少60岁。
借款的5个账户中,只有“胡扒琴”的账户较早开立,该账户于2006年7月7日在安新**宁波车车街道**营业部开立。 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谢某迪借用“胡某琴”账户从事**交易。
其余4个借入账户,在持有人开立后不久,全部借给谢某迪从事**交易。 其中一个在前一天开张,第二天就被租了。
根据行政处罚函,“张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兴业**宁波分公司开立账户,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谢某迪借用“张某”**账户从事**交易,也是借贷时间最长的一次。 此外,谢某迪还借用了“尤某珍”、“姚某明”、“赵某”的**账号。
借款期间,谢某迪与账户提供者约定,按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实际投入交易资金。 据统计,上述**账户在借款期间共发生35笔**交易77亿元,其中490亿元质押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指出,谢某迪借用他人**账户从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法》的有关规定。 不过,谢某迪提出抗辩意见,首先,他和胡某勤、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业务关系,双方按约定比例出资分股,损失由账户持有人自行承担,这与借用他人的**账户从事**交易有本质区别。 二是他不知道,也从未借用或操作过“姚某明”和“赵某明”的账户。
对此,广东证券监督管理局表示,讯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迪实际控制了包括“胡某琴”在内的涉案5个账户,并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进行交易, 有关行为构成借款行为的。同时,“姚某明”和“赵某明”账户的所有人,以及账户借款中介张某1,均认定该账户是张某某介绍并借给谢某迪使用的。 因此,谢某地的辩护意见未获采纳。
最后,谢某地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这接近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500,000元。
禁止借贷账户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以前,经常看到**从业者借用他人账户**被罚款进行交易的案例。 这主要是因为**从业者不允许买卖**,并且有**从业者通过借用他人的账户来承担风险。 近年来,对**从业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格,一旦被发现,就很难摆脱惩罚。
同样,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借款还是借贷,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徐峰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配置、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非法交易行为,一些交易金额较大的投资者也会用这种方法“反转局面”,即控制多个账户倒挂,制造虚假交易假象,误导投资者决策, 并涉嫌操纵市场。此外,借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还可能存在隐瞒资产等违法行为。
今年2月9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了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当事人孙某彪借用“张”银**账户交易“富能科技”、“泸州老矣”、“北方稀土”等,共计***2010,000股,总成交量9518万元,共010,000股,总卖出交易金额为25060,000元。
此外,孙某彪还借用“迪某平”方正**账户交易“比亚迪”、“中工教育”、“宁德时代”等,共计***1510,000股,总成交量11309万元,共1510,000股,总卖出成交额9574万元。 最终,孙某彪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今年1月5日,山西省证监局披露了一起借贷**账户被罚款的案例。 当事人于某东将自己的两个**账户和一个他人的一个账户借给张某,用于交易“本岗可转债”和“凌岗股份”等标的。 相关交易的交易额几乎总是在100万元以上,最高交易额为771070,000元。
余某栋提出抗辩,被山西证监局逐一审查,驳回。 山西省证监局指出,现有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是借用他人账户,企图逃避监管处罚,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张某利用余某东控制的**账户,在已经开立**账户的情况下进行内幕交易,对市场秩序构成挑战和破坏。 最终,于某栋被勒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就谢某地而言,如上所述,其主要交易集中在质押国债回购交易中,可转债占交易总额的比重为137%。
质押国债回购交易又称国债逆回购,是指借款人以自己购买的国债为抵押借款,到期偿还本息,投资者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借出资金获得固定利息收益的形式。 国债的逆回购风险水平为R1低风险,交易**为年化收益率。
销售部一位人士向券商中方记者分析,国债逆回购属于低风险产品,一般都是闲置资金。 当事人或第一批股东对经营有信心,与他人账户一起投资,再分享获利后的利润。
疑似资本配置
销售部人士表示,此案不仅要警惕借贷账户的行为,还要警惕资金分配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函,谢某迪与账户提供者约定按1比2的比例出资、分股,实际投入交易资金,交易损失由账户持有人承担。
上述销售部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如果销售部门发现账号在同一台机器上操作,会联系客户,提醒客户不要将账号操作给他以外的人。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涉案账户属于**公司的不同业务部门,因此账户借贷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不能排除会因为双方纠纷而出现**。
徐峰提到,根据《**法》的规定,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承销、**保荐、**经纪和**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业务。 本案中,当事人谢某地与账户持有人“出资、按约定比例分摊”的行为类似,但需要更多证据才能获得资格。
徐峰还提到,一旦被查实为配套基金,当事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根据《**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公司,非法经营**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设立第一家公司,由第一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责任编辑:王璐璐。
校对: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