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利泉,一名男子向便利店老板借了15万元。 几年后,该男子为了不还钱,用一个装有水果和香烟的黑色塑料袋,冒充现金,骗了三张欠条后,该男子撕毁了欠条。 债权人报警后,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
*:陕西省利泉县人民检察院)。
2月23日,陕西省立泉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令人难以置信的案件。 案情表明,男子徐某出生于1972年,是某村的村民。 袁是村民,在同一个村里经营一家便利店。
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徐某三次向袁某共借款15万元,分别写了三张借条。 徐某所写的借据明确规定,应定期结清利息。
按理说,如果你不偿还一次贷款,你就不会有第二次。 但袁不仅第二次借了钱,还第三次借了钱。 因此,从借款协议约定定期结算利息的事实来看,徐某很有可能定期还息,这让袁某觉得自己值得信赖,有利可图!
但谁能想到,在上一次借款三年后,徐某竟然有了不想再还贷,不会被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想法。
2022年5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徐某主动联系袁某,声称要一次性偿还贷款,并要求袁某准备借条。
2022年5月13日16:00左右,徐某买了水果和香烟,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来到袁某经营的便利店,把东西放在柜台上,让袁某误以为塑料袋里装的是现金。 计算完利息后,袁某将三张借条交给徐某,并询问塑料袋里有没有现金,徐某谎称是现金。
徐某拿到三张欠条后,以钱不够上车取钱为由,赶紧开车走了。 说完,徐把所有的借条都撕了,扔掉了。
便利店都配备了监控,无论徐某有没有还钱,监控都能看得一清二楚。 因此,事发后,袁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想着给徐某一个机会补钱还本息。
其实你也能理解袁的心情,毕竟报警来对付徐某。 更不可能想拿回你的钱。 即使提起诉讼,也很难执行。
但谁能想到,徐某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把事情处理好。
2023年6月,袁某只能报警处理此事。 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徐某的行为被定性为诈骗,属于刑事侦查。 这时,徐某撒了谎,最终,徐某通过赔偿获得了袁某的原谅,并于6月4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虽然检察院后来认定徐某有获得被害人原谅、认罪认罚等情形,但仍对他提起公诉。
有网友不解,为什么诈骗借条构成诈骗罪? 有网友认为,徐某没有承认,为什么还被刑事起诉?
首先,刑法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行为人使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第三,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金额相对较大。
这里所指的财产,是指被害人拥有财产权的所有财产。 从法律上讲,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记名和未遗失报告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有价票据等财产。
具体来说,借据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持其所有权的法律证明。 借据的丧失必然会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因此是对其所有权的一种损害,是真正的非法侵权,即行为人的目的是消灭债权。
也就是说,借据作为有价值的债权人证明,本身就具有财产的性质。 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入账的目的是消除债债债务关系,使受害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应将欺诈性借据视为侵犯合法财产。
注意! 从理论上讲,借据的价值应通过考虑相应的法律利益来确定。 对此,请参阅以下规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盗窃持票和未申报的贵重付款凭证、贵重**、贵重票据的,应当连同盗窃时的票面价值和可以取得的收益一并计算。
换言之,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还款,并冒充现金等手段,以装有水果、香烟的黑色塑料袋掩盖真相,致使袁某错误处分个人财产权,因此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诈骗2000-5000元以上是比较大的数额,5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还规定,对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也就是说,即使不算利息,徐某的诈骗也价值15万借条,应该认定为巨额,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行为人有认罪认罚能力,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获得宽恕赔偿的,可以分别减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较轻,有悔意,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从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宽恕的悔恨情况来看,徐某很有可能被判缓刑。
也就是说,徐志摩拼尽全力撕毁借条,但结果不仅要还钱,还要换取刑罚的后果! 真的是物不胜负!
关注@Juan的观点! 让我们放眼生活,从实际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