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货地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卖方应在约定的地点交货。 但当事人未约定交货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交货地。 具体而言,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卖方应将其交给第一承运人,然后由第一承运人将其运输给买方;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悉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当在该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所在地不明的,卖方应当在其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地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指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和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这是买卖合同中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一般来说,风险由卖方承担,直到标的物交付; 交货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方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按时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卖方将运输途中的货物交付承运人**给买方运输时,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应自订立合同之时起由买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卖方将标的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并按照约定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当事人未约定交货地或约定不明确的,需要运输标的物的,在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损坏和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民法典》第608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已按照协议或按照《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货地,而买方违反协议未取货的,则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违反协议。即使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单据和信息,也不影响标的物损坏或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一旦买方选择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611条规定了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无论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由谁承担,均不影响因卖方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