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减轻了“善意搭便车”司机的责任。
工人**“(记者刘友婷、通讯员李玉欣)考试的”搭便车者“约开车去考,不小心出了车祸,一人受重伤,谁来负责?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珠海市首次“善意乘车”车祸致人伤害案件,裁定司机应当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8。71万元以上,并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王大伟、史锦丽和陈志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考试。 因为考点在校外,距离有点远,三位考“搭便车”打算租一辆车,开车去考场。 考试当天,王大伟开着租来的车载同学们去考场。 然而,由于驾驶不慎,车辆在途中撞上了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并造成车辆和灯柱损坏。
由于伤势严重,陈志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又去了多家医院继续**,一共花费了41的医疗费超过94万元。 经确定,手术后,他的头骨和右眼构成10级残疾。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证明》,认定司机王大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陈志认为,司机应向他支付共计59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超过26万元。
我是一个免费的司机来接我的同学,这是一个好意。 面对索赔,王大伟认为,陈志的重伤主要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事故发生当天,陈志坐在后座上,一上车就把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置若罔闻,才受了重伤。
那么,谁应该为这次事故“买单”呢? 湘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伟基于三人之间的友谊驾驶车辆,无偿办事,未向同学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应认定司机与乘客之间在未事先明确责任分配的情况下形成商誉关系,行为存在较高风险。
法院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大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按照责任归属原则综合确定。 在陈智受伤的案件中,王大伟固然有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陈智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违反了民事活动公平、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大伟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 综合考虑本案善意乘车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王大伟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40%。
经核算,陈志因涉案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共计54人超过69万元,扣除保险已结算的部分和王大伟垫付的部分,法院裁定王大伟还需要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8。超过7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大伟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