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另一个地方的县城开了一家小超市,店面面积十平米左右。 她持有独资企业执照,并聘请了一名收银员与她一起轮班工作。
在过去的两个月里,她开始怀疑自己的账户有问题。 最后,在仔细检查账目并查看监控录像后,她确认她雇用的收银员正在从商店偷现金。 经过仔细计算,发现被盗金额不超过4000元。
她质问收银员不要再偷东西了,起初收银员极力否认。 但在面对确凿的账号和监控录像后,他终于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只承认偷了1500元。 在那之后,她再也没有去上班。
得知此事后,她向警察局报案。 但是,接待员告诉她,此案不是“盗窃”,而是“挪用公款”,因此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他们告诉她,她需要在法庭上提起诉讼。 于是,她去了当地的县法院。 然而,在提交情况后,窗口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贪污罪的定义,涉案金额不符合立案标准,即使提起诉讼也无法作出判决。 他建议她再次与派出所沟通以解决问题。
她感到委屈的是,她辛苦赚来的钱被偷了,而小偷似乎却逍遥法外。
我们看到一位女店主在一家小超市发生盗窃事件后面临的困境。 她不仅发现店员在偷窃,而且还遇到了制度障碍,使她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这个故事突出了普通人面临的问题,即司法制度不完善,无法公平地保护个人利益。
这就是盗窃,顾客支付的每一分钱现金,当收银员收到并放入收款箱时,就变成了超市的营业金,而收银员不属于保管人,因为钱不允许放在他们身上,更不能拿走。 如果超过2000元,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称挪用公款是推诿,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是“占有他人财物自用”,不存在“代为保管”,即职工偷用用人单位的钱。
“侵吞”是指盗窃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贪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侵占公私财物罪】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较大金额或特别大金额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金额:
1)金额较大,指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金额特别大,指10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必须符合金钱条件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能立案,这也说明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一些犯罪行为可能难以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