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餐厅一团糟!“在陕西咸阳,一个女人在一家餐馆工作,是收银员,但下班后,女人也被餐馆要求做服务员和迎宾员,甚至为顾客跳舞。 女子再也忍无可忍,提出辞职,但未获批准。 没想到,有一天,女方拒绝了经理对顾客跳舞的要求,却被经理告知,当天就以“违反企业文化”为由被解雇了。 网友们直呼:“这家餐厅不是很聪明!(案例**:极目新闻)。
张女士一直想找一份更轻松的工作,比如收银员。 今年9月,张女士偶然看到一家餐厅招聘收银员,于是投递了简历,面试结束后,顺利录用。
入职公司后,张女士发现事情越来越不对劲,因为除了自己做收银员的工作外,她还经常要当服务员和迎宾员。
一开始,餐厅答应做收银员,如果太忙了,偶尔换一下也没关系,但重复了很久,这与张女士申请这个职位的初衷相冲突。
更让张女士气愤的是,张女士还不得不配合餐厅的要求,在顾客面前跳舞,这才叫来为餐厅招人气。
张女士不擅长跳舞,比较内向,不喜欢在人前跳舞,所以先和餐厅经理沟通了一下,但并没有好转。
持续了不到2个月,张女士再也忍无可忍,主动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审批书,但一个月后,却没有获得批准,令人难以理解。
张女士没有成功离职,只好先在餐厅里继续做,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张女士有些莫名其妙。
事发当天,餐厅迎来了一家人来办满月宴,经理动员全体员工配合一切安排,为家人做好服务,宣传餐厅服务好的口碑。
过了一会儿,经理找到张女士,说她需要配合才艺表演,也就是跳舞,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 张女士虽然不情愿,但并没有直接拒绝。
张女士在心里不肯跳舞,以为自己之前已经递交了辞职申请,于是就停止了,不配合跳舞。
事后,经理怒气冲冲地找到张女士说:“你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文化要求,已经被解雇了。 ”
张女士愣了愣,她把本职工作做得非常好,和顾客没有冲突,但是她不配合跳舞,所以她不符合企业文化,被辞退了
张女士并不在乎这个结果,但一想到被餐厅开除,她就有点不高兴。
张女士越想越生气,把这件事公之于众,让网友们纷纷评论。
事件爆发后,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如果不同意员工自愿辞职,就得找理由开除,补偿不合适吗,鼓励张女士维权。 ”
也有网友表示:“既然选择了兼职,就要听从单位的安排,配合一支舞就好了,无害,找工作不容易,好好珍惜。 ”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应该如何判断呢?
1、张女士与餐厅有劳动关系,张女士作为劳动者,只要想提前30天通知离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无需餐厅批准。
本案中,张某与餐厅建立劳动关系,自张某在餐厅工作之日起,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雇佣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同,劳动者可以无特殊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条件不同。 劳动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无特殊理由单方面离职。
具体来看,本案中,虽然不存在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问题,但张女士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注意协助交接。
2、餐厅以张女士不配合为顾客跳舞,违反企业语法为由,对张女士进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否则劳动关系将被非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张女士的工作是收银员,可以说偶尔帮服务员是比较合理的,但请张女士为顾客跳舞、招人气显然不是工作范围,张女士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一方面,在餐厅里,员工的舞蹈和企业文化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不能等同起来;另一方面,违反企业文化并不一定是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是要看公司的制度规章是否有相关规定,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可以看出,餐厅单方面驳回了张女士的单方解雇,理由是张女士不配合跳舞是违反企业文化,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餐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张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餐厅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该餐厅非法解雇了张女士,张女士在该餐厅工作约2个月但不足6个月,可按经济补偿标准索取1个月工资。 如果张女士不愿意继续工作,她可以要求双倍的补偿,即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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