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征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尽可能具有获得补偿的资格,并尽可能获得较高的补偿,但补偿的资格、条件、手段、行为不当,可能导致补偿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 甚至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刘鹏,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和裁判指南,在:征地拆迁中未登记房屋和抢房的法律分析已对校对进行了说明,供您参考。
一如何确定征地中抢购种建的热潮? 是否给予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考虑发布征地预告,对被征地现状进行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征地预告是征地程序启动时作出的公告,是征地前期工作的第一项工作其目的是告知征用范围和目的等基本信息,并征求农民集体和成员的意见。
征地预告是计算征地补偿的重要时间节点。 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用范围内抢购、兴建。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用范围内的建设或种植养殖的,都争先恐后地种植建设,比较常见的是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粮食、树木、草、林或其他经济作物。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抢购、兴建的,对抢购、兴建部分,不予赔偿。
第二征用预公告发布后,不得急于建设
村民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建房、征收的,取得村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建设房屋和实施征收的前提条件那么建设或征用一定是违法的,将面临限期内被拆除的局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骗取方式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归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征用范围内的无证房屋和抢房之处理
征用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无证房屋属于征收范围,那么有关部门在拆迁时不能依靠其气质,而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获得法院许可后才能移除或移除,否则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