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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县狗蛋手机店是一家专业销售各大品牌手机的个体工商户,一直以来从D县翠华公司购买明星牌手机,该模式是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翠华公司将狗蛋手机店购买的手机交给翠山, 翠山立即通过微信通过微信通知狗蛋手机店“已经收到货”,翠山去M县上班把手机带到狗蛋手机店,而翠山是狗蛋手机店经营者狗丹的侄子。
2023年,双方进行了多笔买卖交易,并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
2023年1月10日为80。
2023 年 3 月 16 日 50 岁。
2023 年 5 月 23 日为 100。
从2023年6月6日开始,星星牌手机价格暴跌,勾丹手机店口头通知翠山,此次拒绝接受100部手机。
此后,苟丹手机店于2023年6月9日起诉翠华公司,称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5月23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单价5000元向被告购买100部星兴手机,总价50万元,原告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付款金额支付到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的几天内,被告将在收到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原告违约的,应当赔偿被告5000元; 被告违反合同的,应赔偿原告5000元。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将货款交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 1、终止原告与被告于5月2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2023;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5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翠华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5月2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被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向原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违约行为。 此外,翠华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向翠山交付货物是苟丹手机店收到货物。
点评:翠华公司无需退还狗蛋手机店的货款并赔偿违约损失,翠华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原被告与被告于2023年5月2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已履行。 虽然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货物的交付方式,但双方在交易活动中的共同做法是,翠山在翠华公司收到货物时,代表苟丹手机店交付货物。 这交易习惯交易活动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是交易双方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发世2023年第13号)第二条 在下列情形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习惯做法;(二)交易发生地或者某一领域、行业普遍采用的、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就贸易海关而言,举证责任由提出索赔的一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