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成都,一对夫妇遛狗,一个路过的女人说:“这只狗好大! “结果,我被一对夫妇殴打了女主人:老子的狗有1000多个头,比你整个身体都贵。
在四川成都,一对夫妇在遛宠物狗时路过一个路过的女人。 女人不经意地说:“这只狗好大! ”
然后夫妻俩反应激烈,咄咄逼人地反驳道:“我狗的衣服是1000块钱,比你全身还贵,你有什么资格说出来? “然后它发展成一场肢体冲突。 (*潇湘晨报)。
案例点评:在四川成都,一位路过的女子对杜宾犬的体型表示惊讶,她随口说了一句:“这只狗好大! 这句话立刻激起了狗主人的不满。 虽然路人的评论不是恶意的,但夫妻俩对路人的评论反应强烈。
狗狗的女主人特别生气,声称她的狗很贵,她的话语中流露出对路过的女人的蔑视。 她甚至强调自己的狗很贵:“老子的狗有1000多个头,比你穿的还贵。 你有什么资格说出来? ”
路过的女人,不愿意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指责和侮辱,纷纷推测,随着争吵的升级,双方的言语越来越尖锐,场面渐渐失控。
这时,杜宾犬似乎察觉到了主人的情绪,开始对着路过的女人狂吠。 这引起了路过的妇女的恐慌。
她试图后退。
当男人看到路过的女人拿起棍子时,他立即向前喊道:“是你先动了,你拿棍子干什么? 我想打人。 报警! ”
事态发展迅速引起周边关注,有人试图上前劝说,但情绪激动的狗主人不愿制止。
目击者说,随着争吵的加剧,气氛变得更加紧张。
我不知道是谁先动了一步,但我开始猛烈地进行言语攻击,然后发生了肢体冲突。
那么,您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根据2010年7月实施的《成都犬类管理条例》:根据规定,成都禁区内禁止饲养杜宾犬等35个犬种。 这是因为杜宾犬等大型犬种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和凶猛的个性,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本案中,夫妻俩饲养的杜宾犬明显违反了《成都犬类管理条例》的规定。 即使杜宾犬不直接攻击他人,在公共场所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例如不戴枪口)也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民法典》关于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杜宾犬虽然没有真正伤害到路过的女人,但它的吠叫和激动的状态已经给路过的女人造成了心理压力和恐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伤害。 如果夫妻俩不能证明该妇女的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他们可能会承担一些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干扰正常生活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允许动物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在本案中,夫妻俩未能妥善控制杜宾犬,导致在公共场合恐吓路过的女子,干扰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夫妻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等处罚。
2021年起,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外出时采取拴狗等措施。 做一个文明的狗饲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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