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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教仪每天都在学习
第四章 警戒与纪律
第 1 部分:着装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安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警服和警察标志。
公安民警应当着警服、警衔、警号等标志,着装整齐端庄,仪表严谨整齐,规范统一。
未经批准,非人民警察人员不得穿警服,不得佩戴警徽。
第三十三条公安人民警察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规定着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衣服:
(一)执行不宜着装的勘察(检查)、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
2)在非公务以外的工作时间外出;
(三)女警官怀孕期间;
4)其他不适当或不必要的着装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羁押、停职、拘禁期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和名誉的情形的,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调动、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已颁发的人民警察证件、警服、警衔、警号等警徽。 公安民警退休(请假)的,可以保留一套正规制服和警衔、警衔、警衔等警徽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警服和警徽。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的需要着装。 在工作时间,他们通常穿着值班服; 参加训练时,穿训练服; 参加授勋仪式、宣誓、警察阅兵、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正规制服或警服; 参加重大纪念活动、庆典活动、外交活动时,穿警服。 主管(赞助)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参加集体活动的公安民警制服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决定。
警服主要品种和穿着规范由公安部政治司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安民警着装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穿着,不同标准的警服不得混用,警服和便服不得混用,非标制服穿非标制服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装饰和佩戴警衔、警牌、胸徽、帽徽、领花、警徽等标志,并系带标准腰带,不得混用不同标准警徽。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悬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紧急救援、救灾等工作任务外,警服应当保持整齐得体,不得衣着、胸气开朗、卷袖、卷裤腿等;
4)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应穿标准皮鞋、训练鞋或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穿鞋或赤脚。男警官的脚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警官的脚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5)除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外,不得化浓妆、留长指甲或染指甲,不得系非标围巾,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手机、钥匙、饰品,不得佩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 除工作需要外,不得纹身、不打耳洞(女警察除外)、打鼻孔、打唇;
6)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穿非统一标准的警服和徽章;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警服参加各类电视、网络征婚、才艺节目等娱乐节目。
第三十八条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发、染发或者保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 男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或胡须。 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 留长发的女警官应当将头发打成领带,头发不得编在肩上。
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戴警帽,办公场所、宿舍等特殊情况除外。
进屋时,摘下帽子是很常见的。 在站立姿势下,您可以用左手握住帽子在左腋下(帽子顶部朝向身体外侧,帽徽朝前); 在坐姿下,警帽可以放在桌子(桌子)前面的左侧,也可以用左手放在左膝盖上(帽子顶部朝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应以规范的方式放置警帽。
第四十条公安民警被要求在着装中佩戴统一发放的徽章、特殊标识、特殊臂章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佩戴在警服左胸警察号码正上方的适当位置;
(二)参加颁奖颁奖、重大纪念活动、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将勋章、勋章、纪念章佩戴在警服胸前的适当位置;
(三)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练等重要活动时,可按要求佩戴专用标识;
4)执行维稳、应急救援、救灾等任务时,可根据需要佩戴专用臂章;
5)公安院校学生可佩戴学校(学校)徽章。
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音、强光、高温、低温、粉尘等环境中,或者工作需要时,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第四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保管、妥善保管警服和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出借给非人民警察。
第四十三条公安民警季节性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因工作需要,退休(退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活动、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休(退休)时的标准服装,佩戴退休(退休)时及退休后颁发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
第四十五条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演出使用警服、警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遵守。
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本命令指导影视制作和演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规定,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 它不能用于非拍摄或表演。
第二节 行为准则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精力充沛、面容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八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警察身着制服外出时,通常排成两人排成三排,队伍整齐端庄。 可根据现场情况,以有效的警戒编队进行徒步巡逻任务。
第四十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大笑、大声喧哗,不得背靠背手、袖、口袋、肩膀、胳膊、腰部等影响警察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坐、趴在地上。
第五十条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晚会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地点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休会后,他们将依次离开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切实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名誉。 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安民警遇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援或者求助。
第五十三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警服饮酒。
第五十四条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公安民警从事色情、赌博、毒品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禁止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参加宗教活动。 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娱乐; 穿警服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认真维护民警的风貌和纪律。
第五十五条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反对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不得复制、张贴或私下拥有非法印刷材料,不得组织、参与罢工或连环请愿。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面试。
第五十六条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礼品,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或者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加营利性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冒用人民警察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第五十七条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网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信息、言论的;
(二)制造、传播诽谤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言论的;
3) 制作、传播低俗信息、虚假信息、不当言论的;
(四)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的;
(五)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音频;
6)未经批准,利用人民警察身份,使用公安机关标志、符号,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
7)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进行变相的以电换钱交易;
8)利用网络社交网络**进行不正当互动,且无需加入具有明显负面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在线社交群;
(九)利用网络社交网络**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的纪律规章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络信息。 确需删除、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节 警察的出庭和纪律检查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警员风证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察风貌、纪律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公安民警违反警容、违纪的,由监察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终审判决 |王冬梅.
审计 |刘广民.
编辑 |何聪.
* |市局政治部。
发布 |酒泉市公安局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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