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了此前的嫌疑,为双方今后的合作搭建了良好的沟通桥梁,同时保护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并以落实工作有效“打磨”营商环境法治背景,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益感,实现“最优解”。
本案执行申请人为上海市一家再生资源利用公司,是一家技术型“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被执行人为湖南省一家再生资源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一体化、利用化、深加工、一体化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废玻璃资源的教育、研究和应用。
2021年,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将上海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玻璃熟料供应给湖南某再生资源技术开发公司。 由于湖南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催款未支付后,上海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湖南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公司就上海再生资源利用中货物数量未约定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经一审、二审两案判决,其中一案终审判决为湖南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公司向上海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支付1252万元,要求湖南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公司向上海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另一起案件的判决是,上海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赔偿湖南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公司违约金99万元,湖南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员工工资的顺利支付,执行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经了解,双方作为长期合作伙伴,愿意就后续工作和未来的战略合作与发展进行探讨,最终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 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和再审申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额全部贴现,并确定了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两起涉企案件顺利解决,两家企业握手言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没有机械执法,而是着力优化法治下的营商环境,践行善意和文明执法的理念,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利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节约诉讼费用,保证执行措施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未来,湘乡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涉企案件的执行力度,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测的法治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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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湘祥。
第二核心:罗永军。
终审:江从仁。